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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猥亵女童的王振华判轻了?原来如此!

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分别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决作出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对于该案件的审判结果,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判得太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而被告方律师在判决作出后则认为,王振华应判无罪,并且已经提起上诉。


王振华猥亵案遗漏一罪导致轻判 



评论员时寒冰认为: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法庭关注的焦点,是王振华猥亵女童。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重大疏漏,而恰恰是这个重大疏漏,导致了王振华被轻判。本案被疏漏的一个重点是:
   

受恶意伤害的女童,是从江苏被拐骗到上海后,遭到王振华侵害的。下为媒体公开报道:
  

  “被捕后周燕芬供述,2019年7月2日,其骗取朋友王女士的信任,谎称带两个孩子到上海迪士尼游玩,实则将两名分别为9岁、12岁的孩子从江苏带到上海大渡河路的上海JW万豪酒店。”


据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向媒体透露……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6月20日报道《王振华案律师费高达千万?陈有西: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周燕芬为了获取利益,将仅9岁的女孩从父母身边骗走,诱骗到上海“卖”给王振华,王振华完成“购买”,实施犯罪行为后,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一个完整的涉嫌拐卖儿童犯罪+猥亵犯罪的实施过程。
    

而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庭只关注王振华的猥亵犯罪,却忽略了拐卖儿童这一个更重要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周燕芬诱骗女童到上海,卖给王振华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存在拐骗、贩卖行为。而王振华则存在收买行为。二人都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叠加猥亵犯罪。

    

而且, 周燕芬将女童诱骗至万豪酒店,供王振华实施犯罪行为,还可能存在着"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该案中,周燕芬、王振华对诱拐到上海的女童,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被害儿童身心尤其是心灵和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因此,周燕芬、王振华不仅仅是猥亵犯罪,更是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因此,应该根据周燕芬、王振华这个被疏漏的犯罪行为,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现在,有权有钱的人,为什么实施犯罪时越来越肆无忌惮,越来越嚣张?就是因为,他们可以借助手中的资源,肆意钻法律的空子,而法律在这些人面前就像一个婊子,谁有权有势就能嫖它。



在本案中,周燕芬为了牟利,竟然把朋友年仅9岁的女儿拐骗到上海,给有钱人、全国劳模王振华糟蹋,如此禽兽不如,仅仅轻判四年,本身就证明,我们的法律在惩治恶人的时候,是何等的仁慈!而王振华,在对一个年仅9岁的女童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始至终毫无悔意。因为他知道:一个为了省迪斯尼票钱就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父母,是多么的弱小!


或许,这位父母自己贫穷,又心疼孩子不能去迪斯尼玩,就轻信周燕芬的话。


对于这样的弱者,王振华之流心里非常清楚,这些弱者是无力给他们带来压力的!所以,这些有权有钱的人,才肆意侵害儿童,甚至在法庭上,对女童实施二次加害,“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与王振华无关!


孟德斯鸠说:人间社会,若要得以维持,就必须建立法律体系,来惩罚罪恶。



此外,律师岳屾山认为猥亵儿童罪,理论上来讲是5年以下的这种量刑,但是如果说达到了说聚众或者说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或者说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是可以在5~15年之间来进行量刑的。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我倾向于认为,可以考虑在5年以上量刑,理由是可能会有恶劣情节存在。为什么这么讲?因为首先这个孩子才是一个9岁的小女孩,她都不满12岁;然后她是被带离了父母,在距离父母几百公里之外的一个陌生的城市,在陌生的酒店里边的,这种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被实施侵害的。这个事情其实是造成了很大的社会恶劣影响。


还有,我们通过警方的通报了解到,女孩是轻伤二级。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它认定为属于恶劣情节也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看包括检方的起诉,包括法院的认定里面并不认为他属于有恶劣情节,而且这个案子的被告人一直是不认罪的状态。所以,我们是这样来认为(可以考虑在5年以上量刑),但最终还是要由法院认定,我们只能发表我们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我倾向于认为这个案子其实还是判轻了的。



这个案件不仅引发了社会对本案刑期轻重、猥亵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还引发了对律师行业职业伦理的争论。


强奸罪范围过窄,导致很多恶性犯罪不能受到严厉打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采取的是“插入说”,强奸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也就是说,我国在刑法中规定只有性器官的“插入”或与幼女的“接触”才能构成强奸罪,性器官插入对方肛门或口中都只能认定为猥亵。


这一点与域外立法中“强奸罪”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如英国的《性犯罪法案2003》规定,如果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将阴茎插入他人的阴道、肛门或口中,都可以构成强奸罪。有些国家已经修改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将“以性器官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的行为”定义为性交,按强奸罪处罚。


猥亵罪相对刑罚低,不足以惩罚恶性罪犯


对于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猥亵罪分为两个处罚等级,分别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强奸罪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权益的犯罪,猥亵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即使猥亵行为具有聚众、发生在公共场合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也只有15年有期徒刑。


插入式猥亵案件频发,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律师佟丽华认为在我们关注的有些猥亵儿童案件中,有些恶性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比强奸行为更为恶劣:有些用手指等性器官以外的身体部位插入被害人身体,有些是使用工具、物体等侵害被害人身体,有些是故意伤害、毁坏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性器官或者身体其他部位受到伤害。这种伤害比强奸犯罪更为歹毒、恶劣,伤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正如媒体报道王振华案中被害人代理律师计时俊介绍,“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罪普遍量刑轻


佟丽华介绍:我们分析了近几年发生的22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被害儿童都是14岁以下,都是犯罪分子用手指插入或抠摸女童性器官,最后导致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


其中2年及以下就有9件,2-3年6件,3-4年5件,5年以上只有2件。对比这些案件,似乎判决王振华5年有期徒刑不是轻了、而是重了。佟丽华认为,不是王振华判刑重了,而是以往的很多类似案件判决都过轻了。司法机关对猥亵儿童类犯罪的严重后果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至于很多严重的猥亵案件,都判决刑罚过轻,这是我们必须要警醒的。

为了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类犯罪,从而震慑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有以下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适用情况。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一般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过于谨慎,这直接导致了严重猥亵儿童案件判处刑罚过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恶劣情节”的适用范围,以对那些不仅给被害女童心理造成伤害、而且对其身体直接造成伤害的猥亵犯罪严厉打击。这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快措施。


2、对猥亵儿童罪增加无期徒刑、死刑。


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考虑到有些手段极其残忍的猥亵行为,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所以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3、研究是否扩大强奸罪的适用范围?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可以为女性?男性能否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性器官插入肛门、口中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使用物体或者其他工具插入他人性器官或肛门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这些问题应该尽快研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猥亵儿童的犯罪更易发生、更难发现,更多孩子容易受到伤害。所以从国家角度而言,要加大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要加大对类似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发生,从而更好地保障所有儿童健康成长。


网友评论:

凤凰网财经第一时间发起“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 你怎么看?”的调查,网友表现出对该案的高度关注,截至发稿,共有184989位网民参与投票。其中,有超7成网民认为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属于量刑太轻,另有近2成的网民认为王振华应当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始末?


2019年7月3日,《新民晚报》爆出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女童被抓,随后上海公安确认。当天,新城系旗下港股上市公司新城发展控股和新城悦暴跌超20%。


7月1日王振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7 月 2 日 16:58 ,王振华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7 月 2 日,王振华之子王晓松接到上海市长风新村派出所电话后,于当日 23:00 左右前往派出所, 得知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

7 月 3 日,为避免内幕信息扩散,当天 9:30 起,王晓松逐一通知公司董事及主要高管召开紧急会议。

13:00 到 14:00,王晓松在会议上统一口头告知与会董事及主要高管王振华相关事宜。

15:00 左右,王晓松接到派出所通知,前往派出所领取书面拘留通知书,并于 16:30 左右回到公司。公司董事会看到拘留通知书后,确认董事长王振华被刑事拘留事宜。董事会秘书陈鹏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据董事会要求准备相关信息披露材料。

19:20 左右,董事会成员吕小平、王晓松、梁志诚、陈德力、袁伯银、曹建新、Aimin Yan、陈文化共同提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振华之子公司董事兼总裁王晓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21:48 左右,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于 7 月 4 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7月4日,新城控股深夜公告,董事长王振华被刑拘 其子王晓松接任董事长。

当天,新城系遭遇股债双杀,新城控股一字跌停,至少33家基金已下调新城控股估值,最多看到5个跌停。


7月5日,新城控股与王振华“切割”,公司官网删除其照片和新闻。


7月7日,下午4点港股收市后,新城控股官微发布了公开致歉信,信中连用5个不安表示道歉。


7月8日,新城控股连续第3日跌停,王振华辞去新城控股所有职务。同日,两名律师实名举报新城控股,直指其涉嫌证券违规。


7 月 8 日,上海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十九次主席会议。按照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条件和有关求求,决定撤销王振华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委员资格。


7 月 8 日深夜,新城控股发布公告称,董事王振华和独立董事 AiminYan 已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董事长王晓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曲德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7月9日,新城控股连发公告,还原王振华刑拘后24小时。其子7月2日晚获悉案情。


7月10日,新城控股打开跌停板,当日暴跌8.90%,随后股价企稳,收跌1.02%。


7月12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等二人批准逮捕。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此前收到两名律师针对新城控股的举报信,目前正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举报信涉及内容进行核实。


7月23日,在半年度经营工作会议上,集团新任董事长王晓松首次发声,从个人价值追求、新城的感情寄托、企业家的责任三个方面承担起新城控股。同日,新城控股公告甩卖40个项目断臂求生。


7月23日,江苏省政府撤销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江苏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020年5月29日,江苏撤销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2020年6月15日,王振华担任法人代表公司超七成已注销。


2020年6月17日,王振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宣告此案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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