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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01488例,网友大怒:拿矿泉水冒充新冠疫苗赚1800万黑心钱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无法降温、各大药厂的疫苗产能不足,不少民众都争相施打新冠肺炎疫苗。而近日有人使用生理食盐水、矿泉水制作「假疫苗」销售,获利约人民币1800万元

有不法份子使用矿泉水制作假新冠肺炎疫苗进行销售。(图/翻摄自网路)


根据《香港01》等媒体报导指出,中国大陆的孔姓、乔姓男子,鉴于疫情无法降温,世界各国对疫苗需求大幅上升,于是萌生制作假疫苗销售的想法。他们先是通过网路搜寻,确认了疫苗的针剂、包装样式,接着就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中以生理食盐水、矿泉水当作材料,开始制作假疫苗,甚至找亲朋好友帮忙,加速假疫苗的生产。最后这群人制、销售约5.8万剂假疫苗,获利约1800万元。


之后,孔姓男子就对外佯称疫苗是「从内部管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一位李姓男子因此上钩,并在去年1110日以人民币104万元的价格购买2000支疫苗。之后便将这些假疫苗分别送往深圳、香港,之后在透过货运的方式送600剂假疫苗到国外。后来在事情拜露后,孔姓男子同伙的陈姓男子就安排人员,在香港销毁尚未送出的1400剂假疫苗。




近期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针对假疫苗一事进行调查,公布多桩涉及造假的案例。在中国境内21起案件中,共计逮捕70名嫌犯。


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惩新型涉疫犯罪,现编发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4件,供办案中参考。



案例一

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犯罪嫌疑人孔某,男,33岁,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乔某,女,29岁,无业;犯罪嫌疑人殷某等,基本情况从略。


2020年8月,孔某、乔某产生制造假新冠疫苗并销售牟利的想法,为此二人通过互联网查找、了解了真品疫苗的针剂样式和包装样式。随后,二人购买预灌封注射器,在酒店房间和租住房内,用生理盐水制造假新冠疫苗。


为扩大制假规模,乔某从老家找来亲属、朋友3人帮助制造。制假后期因生理盐水不足,乔某以矿泉水代替。应孔某委托,殷某等3人利用制图技术、印66刷技术和印制条件,为孔某设计制作了“新冠肺炎灭活疫苗”标签和包装盒。制作完成后,孔某对外伪称是“从内部渠道拿到的正品新冠疫苗”,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致假疫苗流入社会。11月19日深夜,孔某指使他人将制假过程中剩余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运至偏僻处焚烧、销毁。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发现孔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携赃款出逃的孔某、乔某抓获,随后相继抓获殷某等人。初步查明,孔某、乔某等人制造并销售假新冠疫苗约5.8万支,获利约1800万元。1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孔某、乔某等人以不具有药物成分的物质制造所谓新冠疫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


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确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再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孔某、乔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孔某、乔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

李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9岁,无固定职业;犯罪嫌疑人陈某、严某等,基本情况从略。


2020年8月起,孔某(另案处理)制造假新冠疫苗并伪称正品对外销售。李某误以为是真品,决定购买。陈某、严某此前因倒卖口罩、防护服等与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后决定从李某手上购买这些疫苗并走私到国外牟利。


2020年11月上旬,李某、陈某、严某等人协商了交易细节和运送分工,并确定陈某、严某向李某购买疫苗2000支,价款132万元。11月10日,李某通过他人以104万元的价格购得孔某制造的疫苗2000支。


随后,李某将这批疫苗分装在严某提供的四个保温箱中,通过物流公司经天津空运至深圳。11月11日,李某、严某通过中介将第一批600支疫苗以货运隐藏夹带的方式运至香港,11月12日这批疫苗被运往国外。在11月12日同一天,第二批1200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运至香港。本次交易余下的200支疫苗,陈某安排人员运到福建暂存。11月25日,陈某得知行为败露,遂安排人员将存放在香港、福建两地的1400支疫苗全部销毁。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将李某等人相继抓获。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涉嫌罪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主要理由:一是疫苗属于生物制品,未经检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对疫苗真假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走私故意的成立;二是认定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评价本案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三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较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调整符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一般原则。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严某等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

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女,40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10月,陈某的哥哥(另案处理)购买到一批所谓“正规新冠疫苗”。随后,陈某伙同他人高价对外销售,并委托乡村医生林某在住处、汽车内为购买者接种。截至2020年12月,合计为200余人接种500余支,陈某等人得款54.7万元。


2020年12月22日,部分接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住处查获“新冠疫苗”26支,经溯源调查,证实这些疫苗均系用生理盐水灌装的假疫苗。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虽不明知所销售的疫苗系假药,但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并提供接种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陈某系与他人共同作案,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案例四

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案


犯罪嫌疑人王甲,男,56岁,企业经营者;犯罪嫌疑人王乙,男,42岁,无固定职业。


2020年9月,某地决定实施秋冬季新冠疫苗紧急接种计划,以“重点人群优先、疫情地区优先”为接种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接种条件。11月中旬,王甲经王乙介绍认识了本地负责接种工作的医院负责人。王甲、王乙商定,高价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该医院接种,借机牟利。


随后,王甲通过微信群对外发布广告招揽客源,对有需求者收取高额费用。针对付费人员,王甲通过控制的公司,伪造了企业员工证明、出国务工证明和机票行程单等全套接种证明文件,并由王乙安排到医院接种。截至12月初,王甲、王乙共收取了300余人的费用,并安排其中241人做了接种,获利40余万元。


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王甲、王乙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2月6日将二人抓获。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王甲、王乙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甲、王乙通过伪造紧急接种新冠疫苗的证明文件,倒卖接种服务,牟取暴利,扰乱防疫秩序,该行为与高价倒卖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行为,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在危害程度上还要更为严重,且二人系利用内部关系作案,社会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二人的行为牵涉多个环节,有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2021年1月12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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