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圈流传着一张喀什市公安局的《询问通知书》,其中显示喀什市公安局以“办理寻衅滋事罪一案”为由,通知前记者殷玉生(网名“雨声”)于2023年11月22日到洛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询问。
据了解,事件的起因是:新疆喀什中院执行局局长王伟申诉案,殷玉生于2023年11月13日在起名为“真逻辑”的微信公众号发文《新疆喀什中院执行局长狱中喊冤:“羁押期间被药物控制”》。于是,发文后十天,就发生了喀什公安从我国古代丝绸之路的最西端,奔赴当年的丝路起点洛阳询问殷玉生的情况。
对此,想问喀什公安几个问题:
1. 询问通知书中,为什么不说明案件名称,为什么不说明究竟是什么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连涉案主体都不清楚,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2. 如果是因为殷玉生的发文行为,要对殷玉生涉嫌寻衅滋事案进行侦查,那么殷玉生的发文行为能够符合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下列四种情形中的哪种情形?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