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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开采硬质粘土“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17-09-26 HSE不止步

地下开采硬质粘土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开采硬质粘土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DB37/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 ****-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2-2016DB37/T ****-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事故隐患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s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隐患治理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s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4隐患信息 Hidden risks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企业对事故隐患信息应建档管理。

3.5 隐患分级 Hidden danger degree

隐患的分级是根据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为标准而进行的级别划分。可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6 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hidden dangers

为方便事故隐患管理,本标准将事故隐患划分成两大类,即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现场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特种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作业、其他现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4基本要求

4.1成立组织机构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分管负责人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组成人员应包括安全、通风、机电、采矿、地测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

4.2 实施全员培训

矿山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培训学习,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

4.3 编写体系文件

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隐患通知整改验收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文件。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隐患分级

5.1.1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隐患;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超层越界开采;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硬质粘土地下矿山包括证照及建设程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图纸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硬质粘土地下矿山包括采矿、爆破、提升、运输、供水消防、通风防尘、防排水、机电设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等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矿山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矿山企业应每年至少对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一次补充完善。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应以列表的方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至少应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隐患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等级、处置措施等信息。

矿山企业应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与使用说明”,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等级、处置措施等信息。

6.2 制定排查计划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制定排查计划。排查计划要明确各类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等。参见附录。

6.3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专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6.3.4 排查周期

根据风险点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隐患排查的实施时间间隔),可能的周期包括:一班三检、每班一次、每周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式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1)一线作业人员应进行班前、班中及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负责生产的区队每天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矿山企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应每旬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专业隐患排查;

(4)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矿山隐患排查;

(5)矿山每半年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以及采空区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6)矿山应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所有系统进行一次“诊断式”检查;

(7)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险情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开展专项检查;

(8)矿山应将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注:周期表示:每班A;每日 B;每周 C;每半月 D;每月 E;每季 F;每半年 G;每年 H;每两年 I。

6.3.4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此次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5 排查结果记录

矿山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记录。

 

6.4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资金。

6.4.2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分级治理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4.3 隐患治理流程

主要包括: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隐患存在单位向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报告情况。

——隐患整改验收。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隐患治理流程应建立记录档案。

6.4.4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隐患排查组织部门要负责复查验收闭环。

6.4.5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5.1 隐患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6.4.5.2 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4.5.3  治理实施

按照6.4.2规定的治理要求和6.4.3规定的流程进行。

 

6.4.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C、D)。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至少保存一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其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参见附录E)。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了评价、分级,并制定了控制措施。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矿山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了评价、分级,并制定了控制措施。

 

9持续改进

9.1  评审

矿山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评审的实施可结合企业安委会或安全领导机构会议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也可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评审一起进行。

评审结束后应当编制评审报告,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评审报告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和优化,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9.2  更新

矿山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矿山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矿山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矿山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  沟通

矿山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风险管控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矿山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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