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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行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17-09-26 HSE不止步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全员落实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组织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要求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人员,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无死角,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全员化。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组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一体化管理体系,包括隐患自查、自改、分级管控、考核的相关内容,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3 激励约束

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建立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鼓励全员参与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以带动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久性。

4.4 完善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组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等内容。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隐患监控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的按期完成。

隐患治理要明确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隐患上报按照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个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制定落实分级管控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DB37/T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及相关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

——应急管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演练及评估情况;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包括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个体防护职业查体等;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是否到位,备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情况,包括: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要求;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它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天然气凝液、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种作业活动,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已经确定的风险点和安全基础管理的要求编制隐患项目排查清单,清单要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以设备设施、作业活动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组织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参见附表《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中相关内容,编制隐患项目排查治理清单,至少应包括: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等信息,参见附表《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6.2 制定排查计划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按照已经制定好的计划、对照已经确定的隐患排查清单,组织企业的相关单位分级实施隐患排查。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全员参与,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隐患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隐患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6.3.4 排查周期

根据隐患排查的不同类型,企业应确定不同的隐患排查周期或频次: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专业隐患排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车间直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检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可与专业排查结合进行。

——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化工装置、工艺技术、管理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确认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6.3.5 确定排查项目

企业在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隐患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6 排查结果记录

企业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厂)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企业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4.4 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

6.4.5 重大隐患治理

应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4.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确定隐患已经消除、未产生新的隐患;填写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台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做好相关记录。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涉及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其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工作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9 持续改进

9.1 评审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9.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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