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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氧丙烷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7-09-27 HSE不止步

环氧丙烷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氧丙烷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环氧丙烷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目前,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工艺方法较多,本文以氯醇法生产工艺进行分析。该工艺方法涉及的主要原料有丙烯、氯气、石灰,主要产品有环氧丙烷、二氯丙烷、氯化钙。生产企业主要工序有压滤、环氧丙烷生产、环氧丙烷储运等,包括石灰乳、氯醇化、皂化、产品精制、二氯丙烷水洗、电石泥回收利用、污水预处理、循环水、制冷、储存、包装等岗位。本文详细列举了对上述工序包含的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有类似工艺的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201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故隐患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4.1 全员落实

4.1.1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1.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1.3 企业安全或生产调度部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4.1.4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1.5 企业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1.6 企业各专业职能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1.7 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分别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公司(厂)级的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1.8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实施(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4.1.8.1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3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气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4 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表等监视测量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5 基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在建构筑物(竣工移交后的建构筑物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修)、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安全措施及物资存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6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文件、记录、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7 营销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8 安全、消防、保卫部门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治安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1.8.9 企业办公室(党办、厂办、工会、团委)、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等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1.9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管理部门、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1.10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11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4.1.12 生产单位(车间、装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装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

在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4.3 激励约束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企业应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制度。

4.4 完善制度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2 制定排查计划(实例)

***公司隐患排查计划实施方案

 

序号

排查

时间

排查

项目

排查

类型

排查目的

排查

要求

检查

范围

组织级别

备注

1

每季度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节前安全检查

节前隐患排查

通过安全检查,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的落实,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行为、各类电气、设备设施潜在的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各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1.各检查组全体成员要高度负责,严格落实检查要求(对照检查表内容逐条检查),避免漏查漏检,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2.全体检查人员必须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参加检查,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或随意替代,必须请假时须安排具备同等检查能力的人员代替检查,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3.现场检查时要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进入危险性装置区,要主动交出或关闭手机,要遵守安全技术规定,服从陪同人员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2

每月

现场安全检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3

6月/12月

设备专业检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各生产

单位

公司级、

部门级


4

每季度

夏季四防安全检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

各单位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5

每季度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检查

专项隐患排查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6

每月

防火安全检查

日常性隐患排查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3.3 组织级别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6.3.4 排查周期

环氧丙烷生产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计划实例如下:

6.3.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6 排查结果记录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按规定登记上报。化工企业生产现场隐患排查记录表参见附录A,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记录表参见附录B。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4.4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5.2 治理方案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4.5.3 治理实施

a.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b.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c.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d.上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e.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整改情况贺和相应的评估或评价报告。

6.4.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9 持续改进

9.1 评审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9.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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