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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葡萄酒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7-09-29 HSE不止步

葡萄酒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葡萄酒制造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DB37/T            葡萄酒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2017、DB37/T (风险指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的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4.2 全员落实

为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应成立两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两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总体部署与协调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及制度的编制;负责对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各项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督促隐患整改。

4.3 安全管理一体化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4.2。

4.4 激励约束

建立和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机制,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目标纳入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管理考核,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制度。

4.5 编写体系文件

应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记录文件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DB37/T 2883-2016第6.1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重大事故隐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无法立即整改排除的;

——酒精罐区区、燃气锅炉房等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4人及以上的场所的隐患,无法立即整改排除的;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涉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例如液氨冷冻系统等;

——带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例如污水处理站;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点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A。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中6.1.2。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中6.1.3。

6.2 制定排查计划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节假日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等。

a)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设备点检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b)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c)  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根据行业特点对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作业环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或者对特种设备、电气设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d)  专项或季节性排查是指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时段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e)  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f)  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g)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6.3.2 排查要求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中6.3.2。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总公司级、分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和岗位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和岗位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总公司级、分公司级、部门(车间)级;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总公司级、分公司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涉氨、受限空间作业等专业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车间级,按照类别划分;

——装置开、停车、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时期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分公司级、车间级,按照职责分工;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分公司级、车间级。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分公司级、车间级。

——专家诊断性检查的组织级别为总公司级、分公司级;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分公司级、车间级。

6.3.4 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针对风险较大的设备设施,巡检间隔一般不得大于2小时,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班组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并和日常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分公司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每月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综合隐患排查和至少一次专业性隐患排查;总公司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

——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性隐患排查;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3.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排查项目,结合《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形成各种排查类型的隐患排查清单,由各组织级别按照排查计划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6 排查结果记录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3.6。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6.4.1.1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组织部门和单位对照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生产现场类隐患宜保留影像记录。

6.4.1.2 评价出或直接判定的重大风险,视同事故隐患。

6.4.1.3 根据评价或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管控层级下发至隐患所在位置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进行整改,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分析隐患形成原因、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进行分级,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估算整改资金;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6.4.2.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分公司治理,分公司不能自主解决的安全隐患报总公司安委会研究解决。

6.4.2.2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治理有效。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通报隐患信息。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通报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通过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将治理建议传达给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格式应能体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 “五落实”要求和闭环管理;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责任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参考治理建议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落实,分为一般隐患治理和重大隐患治理;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治理情况反馈至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部门验收,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与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协同解决;

——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出具验收意见。

6.4.4 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级(总公司、分公司、车间(部室)、班组(岗位)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根据本标准第5.1.2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5.2 治理方案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4.5.2。

6.4.5.3 治理实施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6.4.5.3。

6.4.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7。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引用DB37/T ****-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8。

9 持续改进

应按DB37/T 2883第10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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