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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7-09-29 HSE不止步

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指南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东省内铜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XXXX-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全员落实

4.2.1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

4.2.2 企业全员应参与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

4.2.2.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保证企业隐患治理资金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2.2.2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考核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4.2.2.3 公司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

4.2.2.4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建立并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信息平台。

4.2.2.5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4.2.2.6厂(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厂(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厂(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4.2.2.7 车间(科)主要负责人是本车间(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4.2.2.8 班组长是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4.2.2.8 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执行者与责任人,应掌握本岗位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风险后果、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负责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

按DB37/T ****-2017第4.1条“安全管理一体化”适用于本标准。

4.3 激励约束

按DB37/T ****-2017第4.3条“激励约束”适用于本标准。

4.4 完善制度

按DB37/T ****-2017第4.4条“完善制度”适用于本标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按DB37/T ****-2017第5.1.1条“一般事故隐患”适用于本标准。

5.1.2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铜冶炼行业生产特点,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且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如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三同时”;

(2)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如液氧储罐泄漏或地基下沉;

(3)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

(5)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实施的;

(6)吊运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7)装有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8)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9)盛装铜水等熔融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10)铜水等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11)铜水等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12)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13)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1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16)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17)使用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天然气的等。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按DB37/T ****-2017第5.2.1条“基础管理类隐患”适用于本标准。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按DB37/T ****-2017第5.2.1条“生产现场类隐患”适用于本标准。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按DB37/T ****-2017第6.1.1条“基本要求”适用于本标准。

6.1.2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DB37/T ****-2017第6.1.2条“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适用于本标准,企业基础管理类隐 48 31239 48 15265 0 0 3481 0 0:00:08 0:00:04 0:00:04 3481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XX。

6.1.3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按DB37/T ****-2017第6.1.3条“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适用于本标准,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参见附录XX。

6.2 制定排查计划

按DB37/T ****-2017第6.2条“制定排查计划”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隐患排查计划见附录XX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节假日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等。

(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车间(科)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检查要加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生产安全为目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落实情况为重点,由各有关专业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根据铜冶炼行业特点对受限空间作业、天然气站动火等作业环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或者对各铜冶炼炉、熔融炉渣运输、特种设备、电气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消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

(4)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前、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时段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其中季节性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a 春季以防雷电、防火、防静电、防泄漏等为重点;

b 夏季以防雷暴、防暑降温、防洪排涝、防食物中毒(沿海地区的防台风)等为重点;

c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保温等为重点;

d 冬季以防冻、防滑、防火、防静电、防爆等为重点。

(5)节假日隐患排查是指在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前,对企业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检查,特别对节日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准备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6)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6.3.2 排查要求

按DB37/T ****-2017第6.3.2条“排查要求”适用于本标准。

6.3.3 排查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厂(部)级、车间(科)级、班组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1)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2)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厂(部)级、车间(科)级。

(3)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如: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电气设施、自动化控制等,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部门负责熔融炉渣运输、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等。

(4)装置开、停车、受限空间作业、LNG站动火作业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厂(部)级、车间(科)级,如:熔炼炉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由安全部门、熔炼炉所在厂及车间负责检查。

(5)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时期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厂(部)级、车间(科)级,按照职责分工,如:设备部门负责设备部分,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设施部分、保卫部门负责消防设施,也可由安全部门牵头,联合检查等。

(6)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厂(部)级、车间(科)级。

(7)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厂级、车间(科)级。

(8)专家诊断性检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如:安全部门负责定期委托专家开展冶炼系统诊断性检查。

(9)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组织级别为厂(部)级、车间(科)级。

6.3.4 排查周期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铜冶炼生产工艺特点,企业应确定日常、综合、专业、专项、季节及节假日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1)班组日常排查分为班前、班中、班后排查,班中巡查间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风险较大的设备设施,现场巡查间隔一般为2小时一次;对于各冶炼炉、二氧化硫风机、事故应急发电设备、高位水塔、硫酸罐区、液氧储罐区等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操作人员现场巡查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一次,宜采用不间断巡查方式进行巡查

(2)车间(科)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等专业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公司级综合性隐患排查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厂级、车间(科)级综合性隐患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4)公司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性隐患排查。

(5)根据季节性特征及企业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季节性隐患排查。

(6)新装置施工期间,每天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前开展一次专项排查。

(7)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8)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高温熔体灼烫、硫酸泄漏、火灾爆炸、窒息中毒等事故时,各组织级别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9)根据企业安全管理需要,每年定期开展专家诊断性检查;或根据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按期开展专家诊断性检查。

(10)对于生产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3.5 确定排查项目

按DB37/T ****-2017第6.3.5条“确定排查项目”适用于本标准。

6.3.6排查结果记录

按DB37/T ****-2017第6.3.6条“排查结果记录”适用于本标准。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DB37/T ****-2017第6.4.1条“隐患治理建议”适用于本标准。

6.4.2 隐患治理要求

6.4.2.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科)治理、厂(部)治理、公司治理等。

6.4.2.2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治理有效。

6.4.2.3  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按DB37/T ****-2017第6.4.3条“隐患治理流程”适用于本标准。

6.4.4 一般隐患治理

由企业各级(公司、厂(部)、车间(科)、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按DB37/T ****-2017第6.4.5.1条“隐患评估”适用于本标准。

6.4.5.2 治理方案

按DB37/T ****-2017第6.4.5.2条“治理方案”适用于本标准。

6.4.5.3 治理实施

按DB37/T ****-2017第6.4.5.3条“治理实施”适用于本标准。

6.4.6 隐患治理验收

按DB37/T ****-2017第6.4.6条“隐患治理验收”适用于本标准。

7 文件管理

按DB37/T ****-2017第7条“文件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按DB37/T ****-2017第8条“隐患排查治理效果”适用于本标准。

9 持续改进

按DB37/T ****-2017第9条“持续改进”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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