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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冶金行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7-09-30 HSE不止步

冶金行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职业病隐患的排查方法、隐患的分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的原则要求,以实现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的排查工作,对确定的职业病隐患进行治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病风险,改善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本指南适用于冶金企业(黑色金属冶炼),主要包括炼铁系统、炼钢系统、焦化系统、轧钢系统、检修系统、厂内运输系统、公辅系统、检试验系统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其他冶炼行业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综合性检查

用人单位各级管理部门以保护职工健康为目的,对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3.2 专项检查

用人单位各级管理部门或生产单位专业科室针对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的某个专业进行的检查,例如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应急报警设备的检查等。

3.3 日常检查

用人单位车间、班组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进行的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

3.4 职业病隐患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细则》规定的基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隐患,以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治理的难度为判定标准,对职业病隐患进行分级,可分为职业病一般隐患和职业病重大隐患。

3.5 隐患信息

指包括职业病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企业对事故隐患信息应建档管理。

4 管理职责

4.1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

4.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掌握中度以上职业病危害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后果、典型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4.3 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4 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5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报相关部门组织治理。

4.6 各单位接到有可能发生职业病事故信息时,应发出预警通知,并逐级上报。发生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可能危及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职业卫生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职业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职业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职业卫生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8 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职业卫生检查及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职业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9 岗位人员应掌握本岗位涉及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布及管控措施,及时排查上报存在的隐患。

5 职业病隐患排查基本要求

5.1 对于职业病风险点隐患的排查,要将识别的职业病风险点的管控措施列入排查重点,排查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隐患排查形成厂级、车间、班组(岗位)级检查要求,并根据职业病风险管控措施制定《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附录A)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清单》(附录C),并分别规定排查类型、周期、组织级别、责任单位、责任人。各级检查频次参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细则》。

5.2 根据现场管理类和基础管理类职业病隐患排查标准,综合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排查,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职业卫生检查计划,或追加临时性检查计划,并将排查的隐患录入到《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录B)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附录D),并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性质,判定隐患的级别。

5.3 企业可使用风险识别、危害分级、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现状评价等方法系统排查职业病隐患。企业若无条件自行开展监测,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进行。

5.4 相关方承担的作业的职业病隐患的排查列入企业排查计划,与本单位岗位的职业病隐患排查工作同等对待。

5.5 企业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对于重大职业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备案及整改材料。

5.6 对于各项职业卫生检查表要定期组织评审,依据法规、标准、其他管理要求及风险点控制措施的变化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6 职业病隐患的评审和评估

6.1 职业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组织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类别和隐患级别。

6.2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重大隐患排查,并组织评审评价,结束后要填写台帐,并书面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6.3 经评估属于重大隐患并难以立即排除的。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并编制《职业病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6.3.1 《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类别、等级;

(3)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6.3.2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保障;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措施和应急预案。

7 职业病隐患治理

7.1 对于职业病隐患的治理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采取减少接触时间等其他措施减低危害级别,最后考虑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减低隐患级别。

7.2 对于一般职业病隐患,由企业各级(分/子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隐患治理方案。

7.3 企业在职业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急性事故发生。

8 职业病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及文件管理

8.1 职业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技术、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验收。

8.2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一并归档。

8.3 对于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8.4 职业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且并归入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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