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农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农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农药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目前,农药生产有原药合成和制剂加工生产,本文以莠去津生产装置、固体制剂加工车间进行分析。莠去津装置生产产品莠去津,涉及的主要原料有三聚氯氰、乙胺、甲苯等。主要工序有投料、合成、压滤、蒸馏、烘干工序。固体制剂加工主要从事各种WG产品的生产,主要工序有投料、气流粉碎、捏合造粒、烘干、分装等。本文附录详细列举了对上述工序包含的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有类似工艺的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农药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2 完善制度
农药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配套奖惩制度,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农药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4 全员参与
农药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DB37/T 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第 6.1条、第6.2条的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建构 42 36296 42 15262 0 0 3443 0 0:00:10 0:00:04 0:00:06 3451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2 制定排查计划(实例)
***公司隐患排查计划实施方案
序号 | 排查 时间 | 排查 项目 | 排查 类型 | 排查目的 | 排查 要求 | 检查 范围 | 组织级别 | 备注 |
1 | 每季度 |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节前安全检查 | 节前隐患排查 | 通过安全检查,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的落实,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行为、各类电气、设备设施潜在的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各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
| 1.各检查组全体成员要高度负责,严格落实检查要求(对照检查表内容逐条检查),避免漏查漏检,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2.全体检查人员必须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参加检查,无特殊事项不得请假或随意替代,必须请假时须安排具备同等检查能力的人员代替检查,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3.现场检查时要佩戴安全帽,穿工作服,进入危险性装置区,要主动交出或关闭手机,要遵守安全技术规定,服从陪同人员的安全管理。 | 各单位 |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 |
2 | 每月 | 现场安全检查 | 综合性隐患排查 |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 ||||
3 | 6月/12月 | 设备专业检查 | 专业性隐患排查 | 各生产 单位 | 公司级、 部门级 | |||
4 | 每季度 | 夏季四防安全检查 | 季节性隐患排查 | 各单位
|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 |||
5 | 每季度 |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检查 | 专项隐患排查 |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 ||||
6 | 每月 | 防火安全检查 | 日常性隐患排查 | 公司级、 部门级、 车间级、 班组级 |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隐患排查应做到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隐患排查可与日常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包括以下方式:
(1)综合性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3)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4)日常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 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5)节假日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 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 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3.2 组织级别
农药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连续运行装置开停车、涉氨制冷、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作业、煤气作业等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按照专业类别及职责划分;
——新装置施工期间或竣工时及试运行等阶段专项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按照职责分工;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
6.3.3 排查周期
6.3.3.1农药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风险管控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农药生产、储存装置,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基层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应由公司级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车间)结合岗位责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节假日隐患排查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3.3.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化工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隐患排查: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6.3.4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5 排查结果记录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分级,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按规定登记上报。农药企业生产现场隐患排查记录表参见附录A,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记录表参见附录B。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应按DB37/T 2883-2016第7.4.2条的规定执行。
6.4.4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部门、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6.4.5.2 治理方案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4.5.3 治理实施
a.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b.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c.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企业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d.上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企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e.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整改情况贺和相应的评估或评价报告。
6.4.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应符合DB37/T 2883-2016第9条的要求,同时应包括: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要求结合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编制完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制定完整的可执行的排查计划并有效落实,形成完整的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
——隐患治理及时,保证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编制评估报告书及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按规定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 持续改进
应按DB37/T 2883-2016第10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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