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51光气及光气化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2017-10-02 HSE不止步

光气及光气化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光气及光气化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DB37/T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涵盖工艺、安全、环保、消防、设备、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明确隐患排查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和指导,并对隐患排查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4.1.2 职责分工

1)   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对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   工艺部门:负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整体要求,结合本装置特点,细化确定本装置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及检查标准。同时,负责组织属地内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

3)   设备、电器、仪表检维修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整体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细化确定专业隐患排查具体内容及检查标准。同时,负责组织本专业区域(如配电室、机柜间)隐患的查找识别、评价、申报、治理整改、验收和效果验证;

4)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确保隐患风险消减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对企业隐患排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机构汇报;

5)   其他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开展。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形成隐患排查、隐患上报、隐患评级、隐患治理、隐患整改验证的完整闭环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频次、内容、标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落实到各级组织和员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各级组织和员工的绩效考核;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对全体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并制定详细培训计划,保障培训分层次、分阶段有序开展。

隐患排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程序制度、隐患排查方法、排查风险点、排查标准等。企业应对培训内容每年进行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应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复训。所有培训须留有记录。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当按照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依据员工岗位职责和特点,编制建立岗位隐患排查清单,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形成从最高管理层到基层操作人员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运用风险评价的方法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分级,将不同风险等级的隐患与相适应的管理层级进行匹配,实现隐患分级治理和管控。

风险评价具体方法参见DB37/T*****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5.2 隐患分级

5.2.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2.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此外,化工生产企业装置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相互之间或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3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3.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3.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消防及应急设施;

——供配电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辅助动力系统;

——现场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确定的控制措施和企业安全管理要求,结合隐患评级,编制形成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和岗位级五个级别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清单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清单的编制应分部门、分专业进行,汇总整理后经分级评审后,方可定稿发布。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以各类风险点(包括化工装置、设备、设施或车间、班组、岗位)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周期等信息,参见附表A。

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全部控制措施,如:报警、联锁、安全阀、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设备本身带有的控制措施和消防、检查、检验等措施。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周期等信息。

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备性、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培训与教育开展情况、法律法规识别获取评价情况、事故和变更管理有效性、承包商管理合规性、作业环境可控性、作业对象合格状态及作业人员素质等方面,参见附表B。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规定的内容编制。

6.2 制定排查计划

企业应根据分级管控原则,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分级制定排查计划,形成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和岗位级五个级别的隐患排查计划表。

计划表应包括排查单元(区域)、排查类型、排查周期、排查组织级别以及排查负责人等信息。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隐患排查主要类型包括:

——日常性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专家诊断性检查;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

——其他检查。

6.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排查工作要有主题、有内容、有标准。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和岗位级。

6.3.4 排查周期

企业应按照分级管控的原则,分部门、分阶段、分岗位开展不同层次的隐患排查,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隐患排查,具体排查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生产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生产装置的直接管理人员(经理、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等)、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生产装置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企业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装置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3.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6 排查结果记录

企业应对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登记记录,形成隐患排查记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查单元(区域)、排查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排查发现隐患具体问题、隐患评估等级、排查类型等。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隐患给出合理有效的治理建议,治理建议应在隐患风险评价分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资金、人员、时间等因素后给出。

6.4.2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的各级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对隐患实施从排查、整改、跟踪、到验收的全周期闭环管理,见附录C、D。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3 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隐患信息上报、隐患分级分类评估、隐患原因分析和建议确定、隐患登记、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6.4.4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现场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一般隐患,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整改。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

重大隐患治理应编制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内容描述、隐患的类别、可能造成的后果、隐患风险程度以及对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的建议内容。

6.4.5.2 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隐患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对象和预期效果、治理方法和控制措施、治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周期和时间节点、治理经费和物资落实、防控治理期间事故发生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6.4.5.3 治理实施

a)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b)   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按照隐患报告要求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c)   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后隐患残余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完全消除或残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隐患,及时登记填写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对于残余风险不可接受或对于上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特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特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整改情况和相应的评估(评价)报告。

6.4.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遵循隐患分级治理、分级验收的原则,根据隐患风险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隐患闭环管理。验收职责如下:

—— 一般隐患由属地负责人组织验收。

——重大隐患应由企业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有关证件和技术管理资料应移交生产、维护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一并归档。

——对于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9 持续改进

应按DB37/T 2883第10章的规定执行。



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