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玻璃包装容器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玻璃包装容器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包装容器制造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玻璃包装容器制造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注。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xxxx-2017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及DB37/T XXXX-2017(细则)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玻璃容器包装制造
指主要用于产品包装的各种玻璃容器的制造。
4 基本要求
4.1成立组织机构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4.1内容落实全员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组织负责人以及防火防爆、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电气、危险作业等各类专业小组组成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形成各级组织负责、各专业技术支持、全员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4.2 职责
4. 2.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及有效性全面负责,其主要责任为:
——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资源。如人力资源、监测工具或仪器、信息系统、技术与财务资源等;
——确定各系统、各部门、各岗位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确保成立体系建设推动领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工作组,组织制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定期部署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考核;
——审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患治理方案;
——确保全员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4.2.2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协调和考核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开展的全过程。
4.2.3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制定企业年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计划;
——负责策划、组织、监督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实施;
——负责跟踪、落实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效果验证;
——负责企业事故隐患及治理工作的统计分析;
——负责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绩效考核。
4.2.4 各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在本组织开展的全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本组织及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责本组织及职能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及在本组织能力下能够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分析、整改及验证;
——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本组织级职能范围内存在的无能力进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4.2.5 各专业组是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为:
——为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支持;
——依据公司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计划,策划、组织、监督本专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实施;
——负责跟踪、落实本专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效果验证。
4.2.6 岗位人员应依据各自岗位责任制,积极参与并履行以下职责:
——掌握本岗位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标准并落实本岗位的日常排查;
——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并落实临时应急措施后方可作业;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重大事故隐患区域并做好隔离及应急措施,待隐患整改完成后方可作业。
4.3 安全管理一体化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4.2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的一体化安全管理体系。
4.4激励约束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4.3内容建立各级责任人绩效考核制度。
4.5完善制度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4.5内容不断完善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分级
企业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或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各级组织可以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期限超过30天,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如煤气站、氨水储罐、石油焦粉系统),作业人员在10人(含)以上,存在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5.2分类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5.2条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第6.1条内容编制企业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6.2制定排查计划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第6.2条内容制定企业隐患排查周期。
6.3隐患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节假日隐患排查、外委专家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等。
6.3.1.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作业人员的交接班检查和作业中巡查,以及各级组织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装置、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及通道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
6.3.1.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贯彻落实各级组织的安全责任制,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及适用性为重点,各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6.3.1.3 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根据日用玻璃制品制造行业特点,重点对玻璃窑炉、煤气炉、石油焦粉系统、变配电室、特种设备、自动化输送线、包材库等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或局部专业性的排查。
6.3.1.4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企业根据所在地区自然气候对企业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的预防性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运行、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防季节性疲劳为重点;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煤气泄漏中毒、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6.3.1.5 节假日隐患排查是指放假时间5天(含)以上的假期,排查内容主要是针对作业人员在节假日前后的精神状态、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器材、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值班人员在岗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6.3.1.6 外聘专家隐患排查是指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委托企业外的具有专业技能或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协助企业进行隐患排查。
6.3.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指对企业内发生的或者通过信息渠道获得的企业存在同类事故风险的,进行举一反三的隐患排查。
6.3.2 排查要求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6.3.2条内容要求进行排查落实。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适用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本标准组织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公司级、工厂(部门)级、专业(项目)组、科(组)级、系(班)及岗位级。
——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工厂(部门)级、科(组)级、系(班)及岗位级;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工厂(部门)级、专业组级;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工厂(部门)级、专业组级;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工厂(部门)级、科(组)级;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工厂(部门)级、科(组)级;
——外聘专家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公司级、工厂(部门)级、专业组级、科(组)级;
——新、改、扩项目投入使用前的验收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工厂(部门)级、专业组级。
6.3.4 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日用玻璃制品制造行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日常、综合、专业、季节、节假日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具体包括:
——系(班)及岗位级的日常隐患排查依据隐患排查标准,每日作业期间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当日隐患排查覆盖岗位全部风险点,重点部位和关键装置的日常隐患排查应增加排查频次,岗位级应每两小时进行排查一次;
——科(组)级的日常隐患排查依据隐患排查标准,每日作业期间进行巡视排查,确保每半月隐患排查覆盖岗位全部风险点;
——工厂(部门)级的日常隐患排查依据隐患排查标准,作业期间合理安排隐患排查计划,确保每月隐患排查覆盖岗位全部风险点;
——公司级的日常隐患排查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落实,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综合性隐患排查的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专业性隐患排查的周期依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开展,但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季节性隐患排查的在季节交替时进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预防性的隐隐患排查;
——节假日隐患排查的周期依据公司节假日安排进行落实,每个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外聘专家隐患排查周期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需求进行;
——依据信息渠道获取的企业外部发生的企业存在同类事故时,应及时进行一次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排查注意时效性;
——新、改、扩项目投入使用前的验收隐患排查应在项目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期间进行。
6.3.5 确定排查项目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6.3.5条内容确定排查项目。
6.3.6 排查结果记录
各相关层级的组织部门对照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生产现场类隐患应保留影像记录便于清楚反应隐患的状态。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管控层级下发至隐患所在位置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员进行整改,一般应包含:
——隐患排查的时间、隐患的具体位置、隐患类别;
——隐患排查人员的信息;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具体说明隐患内容,提出整改要求;
——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进行分级,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估算整改资金;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6.4.2条内容要求。
6.4.3 一般隐患治理
一般隐患治理流程包括:汇总隐患信息、编制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验收等环节。
——汇总隐患信息。将排查出的隐患信息依据机械、电气、消防、危化品、环境、特种设备、违章、职业健康、其他类进行统计分类、汇总;
——编制隐患整改通知单。依据本标准6.4.1内容编制隐患整改通知单;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将编制完成的隐患整改通知单通过书面形式下发至隐患治理各责任组织或责任人,必要时可抄送上级主管组织或负责人;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责任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参考治理建议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落实;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治理情况反馈至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单位,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与整改通知制发单位协同解决,责任单位无能力进行整改的,应将一般隐患升级至重大隐患并按本标准6.4.4内容进行治理;
——隐患整改通知制发单位应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4.4 重大隐患治理
6.4.4.1 隐患评估及下达
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责任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业部门或专业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等项目。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后,应形成重大隐患治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事故隐患的检查时间、隐患位置、隐患风险程度、影响范围、治理方案、临时防范措施、治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治理期限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通知书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其委托的负责人签发,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确认后按照隐患治理要求进行隐患治理。
6.4.4.2 治理方案
按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6.4.5.2内容确定治理方案。
6.4.4.3 治理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从企业安全费用支出,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企业应当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4.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责任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业部门或专业组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责任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专业部门或专业组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复查评估,确保隐患治理效果。
企业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统计分析公司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为公司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企业可结合自身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记录管理程序,对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产生的记录、文档进行管理。确保记录或文档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受控。
记录档案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表;
——隐患排查记录表;
——隐患排查治理通知单;
——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台账等。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企业应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隐患排查效果应能达到DB37/T xxxx-2017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8条内容的效果。
评审的实施可结合企业安委会或安全领导机构会议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也可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评审一起进行。
评审结果的内容及结论、以及确定的措施等内容应做好记录。
9 持续改进
按DB37/T 2883 第10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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