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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忍直视!上海重型货车转弯致两儿童死亡,企业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点击关注☞ HSE不止步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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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宝山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重型货车转弯时碰撞一辆载有两名儿童的非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上两名儿童身亡。事故发生后,上海公安交警部门针对该起事故展开深度调查,认为该货车挂靠的上海景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管理问题,企业实际负责人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宝山交警支队对犯罪嫌疑人徐某刑事拘留。

据悉,今年以来,上海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共对48起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截至目前,已对20名企业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8家企业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对19家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8家企业要求责令改正,对43名安全管理人员处以行政罚款。

一人死亡,也会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请务必注意!


2019年4月16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七种案件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种就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

发生“一般事故”,

也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可能有的人会有疑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则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那么,贾某为何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大”非彼“重大”!

实际上,此“重大”非彼“重大”。判定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包括三种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可见,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零容忍”,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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