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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为何企业负责人前赴后继上演监狱风云?原来是安全责任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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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9 月 16 日 21 时 30 分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的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C1 仓库 (丙类仓库)首层的其中 1 个防火分区(约 40 平方米)发生爆燃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慧谷公司主要生产水性涂料和手机膜, 也生产环氧绝缘漆、丙烯酸烘漆、聚醋树脂绝缘漆等危险化学品,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初步调查判断,事故原因是:事发仓库主要储存丙烯酸树脂生产所用的引发剂(主要成分是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醋,属有机过氧化物,受热容易分解,需低温保存, 建议储存温度 10-15C)。企业在仓库内设有防爆冰箱储存。事发前冰箱因故障停止制冷时间较长,箱内温度上升,超出建议储存温度,造成引发剂受热分解膨胀,涨破包装物,并流淌至冰箱外地面。企业组织人员使用棉纱对泄漏的引发剂进行吸附和擦拭时,操作不当(没有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用大量清水冲洗或惰性吸附剂吸附),不排除动作过大造成震动或摩擦,引起 泄漏的引发剂发生爆,并引发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慧谷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慧谷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上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也是上级公司董事兼任, 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主要工作地点均在上级公司,1 周仅到慧谷公司 2-3 天,不在岗在位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责任悬空、 假手于人。二是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引发剂容易受热分解的危险特性不熟悉、不了解,风险辨识和防控措施不到位。以配方保密为由,仓管员甚至安全管理人员均不清楚库内储存什么化学品、作什么用途,更不清楚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危险特性,安全管理出现重大漏洞。三是储存环节违章问题突出。 事发时该仓库存有引发剂约 130 公斤(包装规格是 20 公斤/塑料桶),除 30 公斤在冰箱内低温保存外,仍有近 100 公斤直接堆放在仓库内,不符合低温保存要求。四是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对引发剂泄漏危险判断不足,没有严格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用大量清水冲洗或惰性吸附剂吸附,而是用棉纱吸收和擦拭地面泄漏物料,导致在处置过程中引发事故。同时,事故暴露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省厅近期关于吸取清远、肇庆、茂名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教训通报精神不认真、防范事故措施不得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问题缺乏斗争勇气;日常监管、检查执法工作不严不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存在盲区。 

    在当前全国全省集中精力“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百日攻坚关键时段,距离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10" 爆炸火灾事故不足一周时间,又发生了慧谷公司“9・16”爆燃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更是多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单次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事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故发生后,分管省领导作出批示强调,目前临近国庆,要加强研判分析,针对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防范工作力度,将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扭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坚决扛起安全生产重大政治责任。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扛起安全生产重大政治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坚决斗争勇气和时不我待的精神、抓铁有痕的力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二、突出有机过氧化物安全专项排查。有机过氧化物极不稳定,受热容易分解,泄漏、爆炸、着火风险很高。各地要深刻吸取中准公司“9・10"、慧谷公司“9・16”事故教训,不间断开展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大排查大整治,更加细致、更加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排险除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对涉及有机 过氧化物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专项排查,凡存在储存场所(设施)控温措施、储存禁忌、储存方式、包装要求等安全管理情况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不符的,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涉及违规生产、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等行为的,要严厉打击,上限处罚,同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千方百计严防百日攻坚期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着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省内外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要认真对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开展自查自纠,全方位全覆盖开展排查整治,认真整改各类隐患问题,有效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狠抓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掌握本单位本岗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理措施。各地要严肃查处企业没有按规定对一线员工包括仓库管理员基本安全知识技能教育的行为。 

    四、从严从快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广州市要督促增城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施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慧谷公司“9・16" 爆燃事故的调查工作, 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深挖事故背后深层次管理问题, 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厅。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而身陷囹圄,案例之一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承建方的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事故调查议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违法行为如下:

1、刘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建工一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工地实施检查,及时消除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公司允许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等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同意杨泽中以内部承包形式承揽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致使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徐敬贤,建工一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安全和劳务单位管理工作。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发现的项目部安全员配备不足、安全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未有效督促项目部整改落实;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未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和履行劳务备案手续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4、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15年12月21日法院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等15人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工程实际控制人杨泽中、施工方法定代表人张换丰量刑最高,均为6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而身陷囹圄,案例之二2018年3月5日,重庆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巴南区界石镇西南(华南城)国际金属材料物流中心A区总承包工程履带起重机试吊钢护筒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然而,事故发生后,重庆力瑞公司既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区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也不按照建设单位总包人的要求保护好事故现场和不得拆除设备,而是连夜擅自组织人员切割事故肇事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并将起重机整体转移,破坏了事故现场。


在得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巴南区安监局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前期调查。鉴于事故现场已被相关单位彻底破坏,有关负责人迅速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在事故调查阶段,调查组发现重庆力瑞公司不积极配合工作,相关人员存在说谎、作伪证、串供的嫌疑。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证据,证实了该公司有组织的作假证、伪证、串证的事实,对相关负责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靖某发生事故,不报告事故情况反而破坏现场做出了处理建议:

总经理靖某,涉嫌组织破坏事故现场,在调查过程中作假证、伪证、串证,并指使他人作假证、伪证、串证,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而身陷囹圄,案例之三2018年7月12日,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事故责任追究如下: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4、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5、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6、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7、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8、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9、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0、李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而身陷囹圄,案例之四2018年3月31日22时20分,常熟长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1号泊位,常熟市宏源货运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锂辉石粉灌包作业时,料斗架突然坍塌,4名工人被锂辉石粉掩埋,1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7月31日,常熟长江港务有限公司码头“3·3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常熟长江港务有限公司的如下3名企业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1、辜卓群,常熟长江港务有限公司总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例会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磊,常熟长江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接受主持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命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周伟达,常熟长江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设备部,在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设备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问题失察,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有可能而身陷囹圄,案例之五


2019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广州慧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C1仓库(丙类仓库)首层的其中1个防火分区(约40平方米)发生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慧谷公司主要生产水性涂料和手机膜,也生产环氧绝缘漆、丙烯酸烘漆、聚醋树脂绝缘漆等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初步调查判断,事故原因是:事发仓库主要储存丙烯酸树脂生产所用的引发剂(主要成分是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醋,属有机过氧化物,受热容易分解,需低温保存,建议储存温度 10-15℃)。企业在仓库内设有防爆冰箱储存。事发前冰箱因故障停止制冷时间较长,箱内温度上升,超出建议储存温度,造成引发剂受热分解膨胀,涨破包装物,并流淌至冰箱外地面。企业组织人员使用棉纱对泄漏的引发剂进行吸附和擦拭时,操作不当(没有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用大量清水冲洗或惰性吸附剂吸附),不排除动作过大造成震动或摩擦,引起泄漏的引发剂发生爆,并引发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慧谷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悬空。慧谷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上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也是上级公司董事兼任,法人代表和总经理主要工作地点均在上级公司,1周仅到慧谷公司2-3天,不在岗在位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责任悬空、假手于人。二是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引发剂容易受热分解的危险特性不熟悉、不了解,风险辨识和防控措施不到位。以配方保密为由,仓管员甚至安全管理人员均不清楚库内储存什么化学品、作什么用途,更不清楚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危险特性,安全管理出现重大漏洞。



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谁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二、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三、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四、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五、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六、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七、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八、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九、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十、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十一、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十二、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十三、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十四、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十五、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十六、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十七、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十八、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板”,包括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
企业全体员工都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者,也就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但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执行者,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


为什么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或落不实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主体责任悬空?1、不重视或假重视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8项企业主体责任一知半解,不知道应该负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各管一摊,但实际中均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将责任外化给政府或部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急功近利,赚快钱,为求效益无视安全,安全投入能省即省,甚至要钱不要命,违法违规建设、带病生产和经营;“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未能真正夯实;所谓的重视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刷在墙上,挂在嘴上,而是不走心,没有落实在行动中表现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走过场,对于政府安全监管能应付就应付,能拖就拖,严重违法违规、我行我素,一边被罚款一边生产,屡教不改,一路高歌猛进;对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不足,要么消极对待,要么被动应付,更有甚者是阳奉阴违,口是心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却熟视无睹,不以为然,很多重大事故隐患因为各种原因被侥幸掩盖。

2、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薄弱

企业发展“粗线条”,缺少长远发展规划,短期行为明显,安全管理薄弱、松懈、混乱,生产责任意识层层衰减,安全管理不会管、不想管、管不好;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落后,方法被动,措施单一,保障乏力,注重经验和事后总结,忽视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未落实全员责任制,责任制规定与实际岗位设置不匹配、相关内容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无权、无钱、无物,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整治不够及时、不严格、不细致、不彻底;安全管理机构、队伍不健全或管理架构混乱,缺乏基本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存在漏洞,执行不够严格或安全管理制度与执行完全“两张皮”;安全培训缺失,或内容空乏,针对性不强,与生产实际脱节,流于形式或安全培训造假,应付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层层衰减,安全生产指令层层衰减,管生产的不管安全,一线员工对企业安全目标、安全现状、安全任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必备的安全技能,缺乏自我约束。

3、企业员工安全素质低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对安全发展理念还没有内化于、外化于行,对安全管理不知、不懂、不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专业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动力不足,工作不细不实,日常和现场监管不到位;一线工人素质不高,文化程度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自我约束,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经常出现,屡禁不止。

4、企业硬件基础水平低

受资金限制和节约成本,没有依法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安全投入不足,跟不上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欠账较多;生产设备设施陈旧落后,工艺落后,甚至缺乏起码的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标准化水平还不高,技术管理薄弱,专业力量欠缺,基础薄弱。

5、政府“保姆式”监管,安监执法层层软化

政府“保姆式”安全监管,造成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化,政府急,企业不急;政府忙,企业闲;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边界模糊;安全监管执法层层软化,导致企业在安全生产、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冲突中,冒险于违法博奕行为,安监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效性不强。

6、安全生产问题外在社会系统软化和弱化

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安全生产问题外在社会系统软化、弱化,导致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形成,社会制约、道德制约、责任制约、经济制约的体系尚未完善,守法成本高,劣币驱逐良币。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否则就可能会上演监狱风云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才能发展,发展必须安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摆正投资、进度、质量、效益、安全的关系,加强自律。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到位,成为安全生产的缔造者、执行者。

安全生产重在落实,要落深、落细、落实,否则一切注定要落空。事故就是追责令,事故调查终了之日,就是达摩克利斯之剑落下之时;“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企业不把风险关进笼子里,就把自己送进监狱里;企业事故一发生,老板就要睡地板。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应记住自己的7项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以问题为导向,全力聚焦以下8个问题: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抓实干,负起责任,实现安全与生产协调健康发展
2、建章立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
3、扎扎实实全面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
4、强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安全人才,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5、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完善设备设施保护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整改不打折扣,做细做实
7、真抓实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8、强化应急管理,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2019年,内幕交易、行贿、故意伤人、猥亵幼童、非法集资这一系列罪名和多家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挂上了钩。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14名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控人因涉嫌犯罪被捕或立案调查。其中不乏一些明星公司的一把手,如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博信股份的女董事长罗静、康得新实控人钟玉、暴风集团董事长冯鑫等。这尚不包括一些莫名失联和因其他原因辞职的高管。有研究显示,上市公司董事长已经成为高危职业,其2019年前8个月的犯罪率已远超全国平均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成立相关事故调查组、做出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随后依次追究相关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已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标准动作。


2015年12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和日常行政执法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1、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4、危险物品肇事案件;5、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7、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其中,亡人重大责任事故一直是高悬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比于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或高管犯罪入刑,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小型企业)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更为突出、更为常见,入刑的罪名包括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环境污染罪等等。据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2016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2016年,至少40名企业家因事故被判刑!


遍览古今中西列国,莫不以问责追责为治国之利器。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这样说:“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同样的道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追责所具有的强大约束力量也在于其必定性,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事故问责追责,给人民一个交代,给历史一个交代,给遇难员工、牺牲消防员及其家属亲人以告慰。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有不让安全责任悬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住安全生产漏洞,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如芒在背的思想,居安思危,未“亡羊”,先“补牢”,举一反三,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才能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才能妥妥的不会因生产安全事故而上演监狱风云!才能潇洒地在市场上叱咤风云,笑傲江湖,看庭前花开花落,观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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