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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大岭 大岭IP 2019-04-29


朋友们,首先祝大家新春快乐。“破五”之后,新的一年就此开始,让我们继续在专业精进的道路上。

本资料体系化、案例化整理专利法司法解释。

今日推送专题为“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本专题在资料中的位置为:

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二、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一) 全面覆盖原则

(二) 等同原则

(三) 禁止反悔原则

(四) 捐献原则

(五)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六) 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

三、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

本资料其他内容将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本文讨论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侵权判定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 法释〔2016〕1号):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1: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


在株式会社岛野与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本案基本案情:


株式会社岛野与宁波市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株式会社岛野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株式会社岛野是专利号为ZL94102612.4、发明名称为“后换档器支架”的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案专利的保护主题是“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但是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所用以连接的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这些关于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及自行车车架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分析详尽,逻辑严密,非常值得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评判思路为:

(一) 判断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结论是:具有限定作用。

(二) 如果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那么被诉侵权产品是不是必须要用于该种使用环境才认定为侵权?

结论是:需要根据个案判断。一般不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必须要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只要被诉侵权产品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就可以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限定的技术方案,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被诉侵权产品也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三) 分析本案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必须要用于上述使用环境特征?

结论是肯定的。

(四) 既然本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须要用于上述使用环境,那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必须用于上述使用环境?

结论也是肯定的。

(五)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过上述分析,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使用环境特征,而且也具有权利要求的其他特征,因此,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进行了划分,具体为:

1、一种用于将后换档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使用环境特征)

所述后换档器支架包括:一由大致L形板构成的支架体(8);设在所述支架体(8)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档器(100)的所述支架件(5)连接到所述支架体(8)上、可绕第一轴线(91)枢转的第一连接结构(8a);设在所述支架体(8)另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支架体(8)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50)的所述连接结构(14a)上的第二连接结构(8b);以及用于与所述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档器(100)相对于所述后叉端(51)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8c);(后换档器支架结构特征)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8a)和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8)安装在所述后叉端(51)上时,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8a)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8b)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后换档器支架安装后的位置特征)


本案专利的后换挡器支架的附图为:




裁判文书摘录: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一)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及其程度,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专利的保护主题是“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但是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所用以连接的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这些关于后换挡器支架所连接的后换挡器及自行车车架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自行车车架的特征是,“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的连接结构(14a)”(简称使用环境特征1)。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所使用的后换挡器的特征是,“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简称使用环境特征2)。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此处的限定程度是指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的大小,具体地说是指该种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还是可以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限定了两个使用环境特征,对此分别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使用环境特征1(即自行车车架的结构特征)。本案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经过了多次修改。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到的对比文件1(US5082303号美国专利),为了将本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悬挂构件(18)相区别,株式会社岛野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悬挂构件(18)是垂直下降组件一部分,由垂直下降构件(16)、悬挂构件(18)以及用于将悬挂构件(18)连接至下降构件上的装置(16)等组合起来才相当于本案专利申请中的带后拨链器安装延伸部(14)的后叉端(51)的结构。根据株式会社岛野所述,本案专利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只能与带后拨链器安装延伸部的后叉端相连接,而不能成为自行车车架后叉端垂直下降组件的构成部分。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到的对比文件2(EP0013136号欧洲专利),为了将本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下降组件相区别,株式会社岛野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指出,该对比文件所述的叉端是一个水平方向开槽的下降组件,该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或者提出本发明申请的特征,特别是支架体没有被连接至垂直下降组件或L形板上。这一意见表明,本专利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必须安装在具有换档器安装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后叉端上,而不能安装在具有水平方向开槽的下降组件的自行车车架后叉端上。因此,对于使用环境特征1,应该理解为本案专利所保护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使用在具有使用环境特征1的自行车车架后叉端上。

第二,关于使用环境特征2(即后换挡器的结构特征)。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到的对比文件3(US4690663号美国专利),为了将本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与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基座件1相区别,株式会社岛野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1,增加了关于后换挡器的结构特征。株式会社岛野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指出,该对比文件提到的基座件1实际上是换挡器四连杆机构之中的一个组成构件,其一端通过水平轴6和通孔11连接到自行车车架后叉端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上的螺纹孔101b,故该基座件1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支架体8。株式会社岛野还进一步指出,该对比文件3公开的换挡器是直接安装在自行车车架后叉端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上,与此不同,本发明公开的是一种将后换挡器(100)连接到自行车车架(50)上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后换挡器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而本发明是将上述后换挡器的上述支架件(5)连接到上述支架的支架体(8)的一端,然后再将上述支架体(8)的另一端连接至自行车车架后叉端(51)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14)上。根据株式会社岛野所述,本专利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必须与后换挡器的支架件(5)相连接,而不能成为后换挡器自身的组成部分。可见,本专利所保护的后换挡器支架必须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支架件(5)、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3)的支撑件(4)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4)和所述支架件(5)的连接件(6,7)的后换挡器上。因此,对于使用环境特征2,应该理解为本案专利所保护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用于具有使用环境特征2的后换挡器上。


综上,本案专利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专利所保护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株式会社岛野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使用环境特征不构成本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关于支架体的结构特征和关于后换挡器的使用环境特征,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同时,株式会社岛野提供的(2005)沪黄一证经字第5137号公证书、(2005)杭拱证经字第475号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也实际被应用在具有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自行车车架上。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争议。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或者说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可以被应用于不具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特征的自行车车架上。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定结构决定了其与权利要求所述的自行车车架的特定匹配关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在远离后换挡器的螺栓孔位置附近有一个从板的表面向上延伸出来的凸起部位。该凸起部位客观上需要与自行车车架后叉端的特定位置相配合,才能实现定位作用。


其次,本案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的实际演示可以辅助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安装状态。为证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可以安装在不具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上,日骋公司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与车架后叉端之间增加一个垫圈的方式,弥补被诉侵权产品凸起部造成的间隙,从而将被诉侵权产品直接安装在没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上。但是,日骋公司对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并没有附带垫圈,这种安装方式不是通常的工业化生产方式,且会影响定位效果。同时,针对本院关于提交有关将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在不具有后叉端延伸部上且在市场上已经商业流通的自行车证据,日骋公司始终未能提供。


最后,关于自行车车架的有关行业标准可以辅助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安装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行车工业标准-自行车车架》(QB1880-93)是我国原轻工业部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业标准,其公开了两种类型的自行车车架平插接片,其中一种具有后叉端延伸部,另一种没有后叉端延伸部。该具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车架的限定特征。由于将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在没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上并非通常的工业化生产方式,且影响定位效果,故将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在具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车架上几乎成为必然选择。


由此可见,将被诉侵权产品安装在具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上,是被诉侵权产品唯一合理的商业用途,在日骋公司未能提交进一步的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商业上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


(三)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首先,需要明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保护范围由以下必要技术特征所限定:1、使用环境特征:一种用于将后换档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所述后换档器具有支架件、用于支撑链条导向装置的支撑件以及一对用于连接所述支撑件和所述支架件的连接件,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档器安装延伸部上的连接结构。2、后换档器支架结构特征:一由大致L形板构成的支架体;设在所述支架体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后换档器的所述支架件连接到所述支架体上、可绕第一轴线枢转的第一连接结构;设在所述支架体另一端近旁,用于将所述支架体连接到所述自行车车架的所述连接结构上的第二连接结构;以及用于与所述换档器安装延伸部接触从而使所述后换档器相对于所述后叉端以一种预定的姿势定位的定位结构。3、后换档器支架安装后的位置特征:所述第一连接结构和所述第二连接结构的布置应使当所述支架体安装在所述后叉端上时,所述的第一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是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


其次,关于技术特征的对比。根据前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商业上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关于自行车车架的环境特征。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关于支架体的结构特征和关于后换挡器的使用环境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权利要求1除后换档器支架安装后的位置特征之外的全部特征。


最后,关于后换档器支架安装后的位置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在远离后换挡器的螺栓孔位置附近有一个从板的表面向上延伸出来的凸起部位。由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商业上必然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行车车架,当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凸起部位与权利要求所述的自行车车架安装匹配时,必然呈现出第一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在所述第二连接结构提供的连接点的下方和后方这一位置关系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株式会社岛野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日骋公司生产和销售RD-HG-30A、RD-HG-40A型自行车后拨链器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岛野的本案专利权。


本案判决书原文请点击文末“查看原文”阅读。



点评



这个案例说明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侵权判定其实有两个问题:

一是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二是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这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24条,对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权利要求解释和侵权判定有了更加明确的说明: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往期回顾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 (一) 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 (二) 等同原则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 (三) 禁止反悔原则 (上)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 (三) 禁止反悔原则 (下)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 (四) 捐献原则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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