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技术效果对于等同原则适用的影响
投稿作品 | 作者:Twinkle
1 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可见,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应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
可是,当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除了可以实现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此时是否会影响等同原则的适用呢?
本文通过最高院再审的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2 案例分析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348号
涉案专利:ZL2012200705649
本案的诉争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限位机构是否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限位机构构成等同特征?
奥克斯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和被诉侵权产品虽然都能够实现“使连杆在伸出和缩回运动中不会从滚动件上脱落”的效果,但是被诉侵权产品还能够实现提高部件寿命、降低工艺精度以及提升制造效率的功能和效果。
格力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相同,都是通过限位槽与凸台的限位结构对连杆运动轨迹进行限位,从而保证连杆的平稳运行。
最高法院认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同样可以实现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原则上亦不影响等同特征的认定。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结构同样具有保证连杆平稳运行的技术效果,与相应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此外,奥克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限位结构另外可以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只是其单方面陈述,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部件寿命、工艺精度和制造效率等方面确实存在相应缺陷,本院不予采信”。
3 结论
由本案可以看出,在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同样可以实现专利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即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原则上不影响等同特征的认定。
但是如果可以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确实存在缺陷,而不能实现该额外技术效果,此时可能会影响等同特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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