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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技术效果对创造性评判的作用

大岭先生 大岭IP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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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造性的“三步法”评价中,我们通常比较重视如何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启示以解决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往往会忽视如何认定技术效果,这使得“三步法”中重要的一环变得异常薄弱,从而不能客观评价创造性。

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1. 背景

为了尽可能客观地进行创造性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规定通常按照“三步法”进行创造性的评判。“三步法”的第二步是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指南规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可见,对发明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对创造性的评价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专利申请或者复审的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声称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所作的改进,即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不被审查员所认可,那么,审查员通常会根据其他技术效果来认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而得出现有技术具有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得出本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与之相反,如果申请人可以有力的抗辩,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所认定的发明的技术效果其实并不适当,那么,也可以重新认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得出现有技术没有教导要解决这个问题,从而得出专利不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技术效果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实际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审查员经常对此重视不够,往往随意认定一个技术效果。这也许是因为审查指南规定:“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甚至于,技术效果可以是非常宽泛的理解,例如,发明并非一定要相对现有技术作出改进并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果只是具有类似的技术效果,那么,发明至少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技术效果。

现实中,也有很多案例,因为申请人不恰当的争辩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某种技术效果,甚至是意料不到的技术小姑,但是,该技术效果不能由说明书获得支持,从而不被审查员所认可,最终,被审查员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而驳回。


2. 案例一

“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等面膜系列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2017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复审决定号:第133119号

涉案申请要求保护的面贴膜乳液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之一在于涉案申请采用了某种复合防腐剂,该种复合防腐剂的组成成分为现有技术中已有的防腐剂。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强调,现有技术未公开其复合防腐剂,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大量防腐剂中选择具体的防腐剂复合使用需要大量的实验研究与分析,并且在实验验证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其技术效果,而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证明了该种复合防腐剂产生了协同增效的作用,取得了防腐性能的大幅提高,即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以此认为其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合议组通过审查发现,复审请求人先后就相似主题的面贴膜及乳液提交了30余件发明专利申请,在活性成分和辅料以及用量均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说明书记载了相同的实验结果,这不符合实验科学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导致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被采信。

最终,合议组认为,该申请的复合防腐剂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应确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预期的一般性效果。合议组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该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3. 案例二

EPO判例法:拖拉机车轮案 

案号:T 0386/89 (Tractor wheel) of 24.3.1992

实际上,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规定源于EPO审查指南,上面援引的指南中的那句话和EPO指南完全一样。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any effect provided by the invention may be used as a basis for the reformulation of the technical problem, as long as said effect is derivable from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see T 386/89). 

EPO指南对此介绍的判例法,就是这个案例T 386/89。

本案中,申请人在口审过程中,认为其专利申请中的拖拉机轮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可以增强车轮的疲劳寿命,但是,EPO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仅仅在口审中依据本专利申请的第1页中记载了该手动可调节轮“适用于高功率拖拉机”就得出成对螺栓的布置可以取得增加疲劳寿命的技术效果,是不充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从上述记载中得不出这样的技术效果,而且。这种效果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申请人也承认增强疲劳寿命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也没有完全理解其背后的原理。此外,本申请实施例中既有单个螺栓的实施例,也有成对设置的实施例,在原始申请中,申请人认为这些实施例可以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在最初提交的申请中没有公开或暗示成对设置螺栓与增加车轮的疲劳寿命相关联,并且,认为成对设置螺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会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本判例法原文见今天发送另外一条消息,即《每日IP英文》栏目。


4. 总结

技术效果的认定,是创造性评价中的重要一环。正确认定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的技术效果,是构建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并进而决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判断本专利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为了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应恰当认定“技术效果”,主张的技术效果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专利申请文件中可以得出的技术效果。

在争辩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时,不仅可以争辩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无法获得教导,还可以更进一步指出,本专利真正的技术效果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其他方面,从正面论证本专利并非“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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