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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给出等同侵权的最新案例

大岭先生 大岭IP 2019-04-29

这是大岭为您分享IP英文的第195天:

今天为大家带来昨天(2019年3月18日)新鲜出炉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最新裁判文书Sprint Communications Co., L.P. v. Time Warner Cable, Inc. (Fed. Cir. 2019),虽然这个案例是nonprecedential的,但是,仍然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例如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等,但今天仅对其中等同侵权的判定部分稍加摘录和说明。

本案中Time Warner辩称等同侵权判定的证据不足,但是,Sprint 的专家证人举证证明了被诉侵权产品MGX8880媒体网关使用的IP卡,可与ATM互通多路复用器相互替换,这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该特征与专利里相应的特征可以等效的替换,因而,构成了等同侵权。

Sprint 的专家证人从产品设计之初就是为了可替换,以及实际的替换效果等多方面说明,可见,美国法院在证明等同侵权时,非常注意证明等同特征是不是真的可以互换,以及互换的效果等。法官认为关于等同侵权的证明很充分,因此驳回了Time Warner的上诉理由。

本案援引了美国判例法中关于“等同侵权”的一个很重要的判例:Warner-Jenkinson Co. v. Hilton Davis Chem. Co., 520 U.S. 17, 36 (1997)

(“获知专利特征的替代品的可互换性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基本相同的一个明确的客观因素。”)(“The known interchangeability of substitutes for an element of a patent is one of the express objective factors . . . bearing upon whether the accused device i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the patented invention.”)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文末“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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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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