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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指导案例解读

大岭先生 大岭IP 2019-04-28

本文为大岭对专利侵权诉讼指导案例解读文章合辑,后续将持续更新。

所有文章均采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案例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或指导案例评注,可以直接引用,具备类似法律的效力。

合辑只收录了文章标题和小结部分,具体文章可以点击标题蓝字查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作为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依据,举轻以明重,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申请,也可以作为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依据。


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包括本专利及其分案申请、享有共同优先权的申请的说明书、审查历史文档等,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是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


技术特征的划分应该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较小技术单元。


既不宜把在本发明技术方案中实现同一功能的一个技术单元划分为多个不同的技术特征,也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对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要进行审查。此前,我国专利侵权判定采用的是多余指定原则,即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采用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但这已经成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现在按照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即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不再对技术特征是否必要进行甄别。全面覆盖原则确保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使得社会公众可以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等同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认定等同侵权的限制,也是重要的不侵权抗辩的手段。



最高院案例表明,在专利申请时,专利权人明知或足以预见到还存在其他替代性技术特征,但却没有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主张上述替代性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判断权利人作出的意见陈述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否定”,应当对专利授权和确权阶段技术特征的审查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着重考察权利人对技术方案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是否最终被裁判者认可,是否由此导致专利申请得以授权或者专利权得以维持。



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样,都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同时也是一种不侵权抗辩的重要手段。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特殊的情形,普通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无论其是否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因为其排除了还有其他特征存在,所以当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理解为要求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对于虽然未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常见和普遍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模式,应当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


单一主体未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未“全面覆盖”专利技术方案的不完全实施行为,即所谓的“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需以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间接侵权”行为人之所以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具有因果关系,而且“间接侵权”行为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的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如零部件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临时保护的使用费不同于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基于临时保护只能主张“合理的费用”。临时保护期的“合理使用费”类似于许可使用费。



被诉侵权人虽未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其对他人制造行为的控制、最终成品上标注的被诉侵权人企业名称和专属产品型号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可认定构成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该产品所有权是否实际发生转移一般不影响销售是否成立的认定。


五、专利侵权抗辩



证据包括四类:先用权人是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关产品;相关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先用技术是否系先用权人自行研发或以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先用权人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最好提交由国家机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为由,主张不侵害专利权的,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已被抵触申请完整公开。在该技术方案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时,抵触申请抗辩成立



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不仅应该免除赔偿责任,也应该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否则,如果继续使用还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相对于支付两次费用,这对于善意的使用者是不公平的,也使得专利权过渡延伸到公众利益之中。



七、程序和证据


对于某一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只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才能达到证明标准;而反驳的一方,只需要将待证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就可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不存在。


公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解决“取证难”的重要手段。掌握公证的正确方式和质证的方法,对于当事人维护正当权利,赢得诉讼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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