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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

大岭IP 2019-04-29


引言:我开设大岭IP这个公众号的初心就是用真实的司法案例来为大家讲解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今天带来最新一期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涉及到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今天首先分享关于这一主题的一般性知识,明天分享关于该案的相关内容。



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

作者:大岭先生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二、问题的提出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实际上在各个领域都非常普遍。但是,如何认定权利要求里的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以及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并进行侵权比对,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难点。


三、案例分析

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钱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06号(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涉案专利为发明名称为“一种裁剪机”,专利号为ZL201210508388.7的发明专利。

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裁剪机,包括机架,固定设置在机架上的下切刀(1)及设置在下切刀上方的上切刀(2),所述上切刀与下切刀上设有相互配合的上切削面(18)与下切削面(10),其特征是,所述上切刀或下切刀上设有基准块(3),该基准块上设有与其所在切刀的切削面位于同一平面内的基准面(17);所述机架上设有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6),所述上切刀(2)可沿与上切削面(18)相垂直方向移动地设置在上切刀安装板(6)上,且上切刀位于上切刀安装板下方;所述上切刀(2)与上切刀安装板(6)之间设有使基准块上的基准面(17)往下切削面(10)上靠拢或使上切削面(18)往基准块上的基准面(17)靠拢的弹性预紧装置(25),所述上切刀上设有向上延伸的上支撑部(9);所述上切刀安装板上设有与上支撑部相对应的第一通孔(15),上切刀安装板上位于第一通孔的两侧设有相互平行的第一支撑板(16)及第二支撑板(21),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设有至少一根平置导杆,且该平置导杆与上切削面(18)相垂直;所述上支撑部(9)的上部穿过第一通孔(15)位于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且上支撑部的上部还设有与平置导杆相配合的平置导向套,使上支撑部可沿平置导杆移动;所述第一支撑板(16)与上切削面(18)位于上切刀(2)的两侧,所述弹性预紧装置包括设置在第一支撑板与上支撑部之间的预紧弹簧(24)。


第一步: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第一款还有一个但书,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但书部分将”变压器“”放大器“这类虽然使用功能或效果限定,但是在特定的领域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的用语排除在”功能性特征“之外。

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但书部分描述的情形,是认定功能性特征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 

例如,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等技术特征采用了功能性的表述,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但是,被诉侵权人认为其中“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虽然采用了功能性描述,但实质上反映了上切刀安装板与机架的相对结构关系,属于已经技术名词化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范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述特征应该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上切刀安装板的结构以及其与上切刀、上支撑部、支撑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描述,但是,对于其如何实现上下升降这一功能,并未给出具体的实现方式。并且,在实践中,实现上下升降功能的方式多种多样,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该功能性表述后,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下升降这一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本院认为,“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

第二步: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即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以”实施例+等同“为准。

对于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因为说明书实施例的描述通常非常详细,如果将所有的特征都认定为是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显然会不恰当的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功能性特征在说明书中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只应包括实施例中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特征。但是,哪些是不可缺少的特征非常容易引发争议。

例如,在本案中,说明书中与相关功能相关的特征包括以下内容:

[0047] 上切刀安装板 6 上设有两根向上延伸的竖直导杆 7。机架上设有与竖直导杆相配 合的竖直导向套 8,使上切刀安装板 6 可沿竖直导向套上下升降。上切刀 2 上部的左右两侧 分别设有呈工字形的连接块 19。上切刀 2 上与连接块 19 相对应的部位分别设有向上延伸 的上支撑部 9。上支撑部由下往上依次包括下支撑块 13、连接杆 14 及上支撑块 26。连接 杆 14 通过螺纹连接下支撑块与上支撑块。下支撑块 13 上设有与连接块 19 相配合的工字 槽,且上述连接块设于工字槽内。下支撑块 13 上还设有往下延伸的侧支撑挡块 12,且该侧 支撑挡块抵靠在与上切削面 18 相对的上切刀 2 侧面上。 

[0048] 上切刀安装板 6 上设有与上支撑部相对应的第一通孔 15。上切刀安装板 6 上位于 第一通孔的两侧设有相互平行的第一支撑板 16 及第二支撑板 21。第一支撑板 16 与上切 削面 18 位于上切刀 2 的两侧。第二支撑板 21 与上切削面 18 位于上切刀 2 的同一侧。第 一支撑板 16 与第二支撑板 21 之间设有一对相互平行的平置导杆,且该平置导杆与上切削 面 18 相垂直。上支撑部 9 的上部穿过第一通孔 15 位于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即 上支撑块 26 穿过第一通孔 15 位于第一支撑板 16 与第二支撑板 21 之间。上支撑块 26 上 还设有与平置导杆相配合的平置导向套,使上支撑部 9 可沿平置导杆移动 ;也就是说,上切 刀 2 可沿与上切削面相 18 垂直方向移动的设置在上切刀安装板 6 上。上切刀 2 与上切刀 安装板 6 之间还设有连接上切刀中部与上切刀安装板中部的支撑连杆 4。竖直气缸 5 的活 塞杆往下延伸穿过上切刀安装板 6 并固定在支撑连杆 4 上端。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专利“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相对应的具体实施例为:1.上切刀安装板上设有两根向上延伸的竖直导杆。机架上设有与竖直导杆相配合的竖直导向套,使上切刀安装板可沿竖直导向套上下升降。2.竖直气缸位于上切刀上方且竖直气缸的活塞杆向下延伸并固定在上切刀上。3.作为优选,所述上切刀与上切刀安装板之间设有连接上切刀中部与上切刀安装板中部的支撑连杆。所述机架上设有竖直气缸,竖直气缸的活塞杆往下延伸穿过上切刀安装板并固定在支撑连杆上端。

被诉侵权人对此认定不予认可,在上述中争辩:

一审判决的侵权比对存在错误。对上切刀进行导向的竖直导向套并非是认定“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不需要进行比对;而驱动机构传递动力的方式是完成上切刀安装板上下升降的核心内容之一,应予比对,但一审法院未作比对。

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重新认定,认为: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上切刀安装板实现上下升降功能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竖直气缸的活塞杆穿过上切刀安装板并固定在支撑连杆上端,通过支撑连杆作用于上切刀。一审判决认为“与竖直导杆相配合的竖直导向套”系实现上下升降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因竖直气缸活塞杆本身进行的就是轴向上下运动,故竖直导杆及导向套并非上下升降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应以纠正。


第三步: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

在进行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时,应当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与权利要求里一般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认定不同,“功能性特征”的“等同特征”不是权利要求里的特征的“等同特征”,而是“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而且,与权利要求里一般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只要求”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要求不同,“功能性特征”的“等同特征”的要求更高,必须要”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还是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认定:

与上述技术特征相对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为:伺服电机驱动偏心轮,偏心轮通过拉杆与上切刀安装板连接连动。

被诉侵权人在上诉中认为,上述相关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特征“,具体理由为:

为实现上切刀安装板的可上下升降,涉案专利采用的手段为竖直气缸、支撑连杆以及竖直气缸的活塞杆、支撑连杆、上切刀和上切刀安装板连接关系,其中竖直气缸的活塞杆与支撑连杆固定,支撑连杆与上切刀固定,上切刀固定在上切刀安装板上;从效果来看,竖直气缸的行程固定,活塞杆运动到两个极限位置进行换向时,动作生硬、噪音明显。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手段是伺服电机相继通过主动齿轮、从动齿轮、转轴、偏心轮、套环及拉杆将动能传递至上切刀安装板,拉杆与上切刀安装板活动连接带动后者上下升降;就效果而言,伺服电机通过齿轮驱动偏心轮旋转,再由拉杆带动上切刀安装板上下升降,换向流畅、噪音小。

但是,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等同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相关功能的技术特征来看,两者均能实现上切刀安装板的上下升降,就其功能和效果而言并无不同。就手段而言,前者系以气缸的竖直往复直线运动带动上切刀及上切刀安装板上下升降;后者系由偏心轮在伺服电机的驱动下作圆周运动,再通过传动机构将圆周运动转化为上切刀安装板的上下运动。虽然两者在手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无论是通过竖直气缸还是通过偏心轮的方式驱动某一部件作上下运动,都是所属技术领域惯常的技术手段,对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以偏心轮带动拉杆的手段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显而易见的。……综上,与涉案专利“可上下升降的”上切刀安装板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故两者构成等同。


四、小结

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侵权判定,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认定功能性技术特征。如果相关特征虽然使用功能或效果限定,但是在特定的领域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例如”变压器“、”放大器“等,则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第二步: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确定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以”实施例+等同“为准,其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只应包括实施例中那些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特征。

第三步: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应当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与权利要求里一般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只要求”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要求不同,“功能性特征”的“等同特征”的要求更高,必须要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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