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津云追踪】我俩就在网上卖个气瓶,咋就被判了十几年?

津云 2022-03-24

津云新闻记者 周白石

家在江西抚州的王太平和妻子胡敬怎么也想不到,他们开了个网店,倒卖一些高压气瓶,怎么就被河南范县公检法部门当“军火商”了。一审法院认为王太平夫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配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2018年10月29日法院一审宣判,王太平被判有期徒刑14年,胡敬被判有期徒刑13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胡敬说,这些高压气瓶可广泛用于消防、工程、水族养殖等多个领域,只是有人用从他们手中买的气瓶制作气枪被抓,他们也被牵连,“如果河南公检法部门如此认定,岂不是等同于‘有人用菜刀行凶,卖菜刀的也要被当做凶手处理’?”



没看到搜查证就被警察抓走?


这件蹊跷的案子要从1年前说起。


2017年11月初的一个晚上,王太平、胡敬夫妇在浙江义乌的出租房听到敲门声,他们以为是有客户来提货,打开门时,几名穿着制服的民警进屋,拿出一张纸在她眼前晃晃,还没等她看清就收了起来,民警说,“有案子请你们配合调查”。胡敬记得,几名民警中,有人系本地口音,有人系河南口音。


当天晚上他们被民警带到当地派出所录口供,由于当时胡敬怀孕5个月,民警确认其怀孕后,允许她被家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而王太平被关押两三天后,直接被民警带到河南,直到开庭宣判,夫妻二人才见了第一次面。


胡敬接受津云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们夫妇二人开了网店,在浙江义乌租房,他们的网店中销售气瓶。经他们了解,这是一种工业用品,他们从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企业进货,网上还有其他商家也在卖这种商品。她记得,这种气瓶容量不一,有的只有0.35升,有的有0.45升,因此有买家购买时,可能一次购买多个。



后来办案民警告诉他们,抓他们的原因,是因为有人从她家网店买了气瓶,有人以此作为气枪的制作工具,后被民警抓获。办案民警认定,胡敬销售26个气瓶,其中,她的丈夫王太平打包并发货18个。


当晚抓人后,民警又搜查了他们的出租房,称搜出并认定309个气瓶。



有三个孩子的“军火商”


胡敬还记得,河南范县办案民警亲口告诉她:你们夫妇少不了坐牢。


王太平被抓走后,胡敬挺着肚子为自己和丈夫奔波。此前,他们已经育有两个孩子。


胡敬和三个孩子盼着王太平回家


胡敬接到当地法院电话称,案子很快开庭,他们可以自己请律师,也可以由法院协调法律援助。由于没及时找到合适的律师,他们同意法院指派律师。胡敬和律师办交接手续时知道,这位女性律师姓石。


胡敬接受采访时说,录口供时,民警示意他们夫妇认罪,石律师也告诉她,只有认罪才可能获得轻判。他们照做了。


但宣判结果如同五雷轰顶。



一审判决书上写道:被告人胡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太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通过判决书,津云新闻记者发现,此案还有另外几名被告人。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7月以来,胡敬网购贩卖26个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王太平自9月以来帮助胡敬打包、邮寄18个,范县公安局鉴定在胡敬出租屋查获的309个气瓶,经鉴定,查扣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一支气枪,通过微信向赵某军出售一支气枪,向汪某出售两支气枪和零件,向周某出售枪支零件。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一支气枪、汪某持有的两支气枪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张某某出售给汪某、周某的气枪配件认定为1套不成套枪支散件……


判决书显示,此案涉案人员被全部抓获。


判决书中还提到,警方在胡敬夫妇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消音器等。但该判决书并未载明瞄准镜、消音器等物被如何定性。对于这些商品,胡敬接受采访时说,她看到其他网店卖过这些东西,她也学着进货销售,她并不知道“能发射红光线的小物件”是瞄准镜,更没想到这些东西可以用来制作气枪。后来她听说有人卖这些东西被警察抓了,所以她和丈夫商量不再卖这些东西,但这些东西还没来得及处理,他们也被抓了。


胡敬认为,他们夫妇养育了3个孩子,开网店本为了生计,不可能也不敢做违法的事情,明明是在有资质的企业进货,怎么就被认定成了“军火商”。胡敬称其没有能力去审查购买人用于何种用途。她只是单纯的有买卖气瓶行为,而没有买卖枪支配件的行为。按照河南范县公检法部门对于此案的处理,如果认为她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电商平台、气瓶生产厂家以及员工岂不都有责任。



律师:将为二人做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后,胡敬夫妇提出上诉,并找到了天津大妈枪案赵春华的律师徐昕。徐昕也是福建刘大蔚再审案的辩护人,他说,将为胡敬做无罪辩护。仝宗锦律师将为王太平做无罪辩护。


徐昕认为,涉案物证的查扣涉嫌违法,309个气瓶来源不明,特别是认定“30个气瓶等于1支枪”的规定不合理,违背法理和常识。涉案气瓶根本不是专用于气枪的枪支配件,而是一种中性产品,其用途极其广泛,如水族养殖、苏打水制作、船舶救生、清洁能源、矿山等。虽然有可能被个别人用作气枪配件,但不应将涉案气瓶认定为“用于气枪的高压气瓶”。



津云新闻记者了解到,2018年3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该批复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曾针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刊发文章,文章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徐昕称,这起案件很典型,作为法律学者,他希望个案推动法治,“建议买卖枪支配件即使要处罚,也应单独定罪量刑;如果一定要折算,仅专用枪支配件才可以折算为成套枪支散件,有其他用途的产品不应折算;仿真枪配件也不宜折算,至少计算标准应该区别于真枪配件的折合标准,且该配件能够制成的枪支应当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标准。否则类似气瓶、弹簧、活塞等产品,国家允许生产、公开销售,日常用途广泛,如果仅仅因为个别人将之用于制作气枪便将之归入枪支配件,无疑是设置法律陷阱。”


目前,徐昕律师已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法院称已经决定二审开庭审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