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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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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本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实施VOCs深化治理,持续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目的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O3和PM2.5的共同前体物,对其进行有效防治是目前遏制臭氧污染的关键。生态环境部已将VOCs新增为“十四五”大气污染减排的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中共上海市委发布的关于制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已经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VOCs的治理力度。然而,经历过1.0的持续治理和挖潜,本次2.0版VOCs深化治理任务变得十分艰巨,同时加之全球经济下行和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深化治理工作给于一定的政府扶持十分必要。


 经测算,预期通过本轮激励政策的引导,全市工业源VOCs可进一步减排7000吨以上。通过VOCs和NOx协同控制,预计本市PM2.5年均浓度将下降约0.5微克/立方米,并在相同气象条件下保持O3浓度处于达标水平。

主要内容

 1、扶持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既有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实施完成的“一厂一方案(2.0版)”中确定的VOCs深化治理项目,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以及末端治理升级项目等三大类。具体如下。


 2、扶持办法的补贴对象具体有哪些?

  答:本办法的补贴对象主要为《通知》中规定的304家重点治理企业和2058家一般治理企业,以及由企业申请、经区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其他VOCs治理企业。


 3、扶持办法的补贴标准如何?

 答:为鼓励企业实施高水平VOCs深化治理项目,更多、更快、更好的削减VOCs排放,扶持办法采用基于减排量的补贴方式,每吨VOCs减排量补贴10万元。其中,减排量按照《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项目减排量计算方法(试行)》(沪环气〔2021〕25号)核定。


 企业的补贴总金额为各治理项目补贴金额的合计。企业实施完成90%及以上“推荐”类治理任务(见《通知》附件4)的,补贴总金额奖补10%;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企业的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区级补贴的,若区级补贴金额低于本办法,则仅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4、扶持办法具体有哪些申请条件?

 答:申请补贴的治理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编制完成VOCs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且按照《通知》要求对方案开展并通过专家评估;编制完成“治理任务实施方案”。

 (2)全面完成《通知》附件4任务清单中的“要求”和“目标”类治理任务,“推荐”类治理任务的完成比例不少于70%;

 (3)实施完成治理项目后,企业VOCs减排量不低于10吨/年,或排放量较治理前削减20%及以上;

 (4)源头削减项目通过部分或全部生产设施改造实施,具有明确固定的物理边界,且不具有与原VOCs物料使用或产品生产的兼用性与互换性;末端治理升级项目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治理技术,VOCs污染物去除效果在原有要求(《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文)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提升;

 (5)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未曾享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6)申请补贴期间无涉VOCs环境违法违规记录。


 5、补贴申请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补贴申请。

 (1)企业按照“一厂一方案(2.0版)”和“治理任务实施方案”完成治理项目后,委托具有资质且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测。

 (2)企业根据自身与补贴申请条件的符合情况,向所属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3份和以下相关材料各1份:①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②项目实施结果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③“一厂一方案(2.0版)”和技术评估意见,以及“治理任务实施方案”。

 (3)区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申请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

 (4)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定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5)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6)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其中,重点治理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一般治理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财政,由区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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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上海市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来源:上海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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