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可订阅哦!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姜良维、邹永良、李瑞敏、方艾芬、张军、连波、王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取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卫星定位技术取证 satellite positioning technology forensics
通过卫星定位技术记录机动车行驶状态数据,提取机动车交通违法证据。
3.2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 vehicle-loaded satellite positioning terminal
安装在机动车上,实时记录机动车的行驶时间、位置等数据的装置,包括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车载终端。
3.3 监控平台 monitoring platform
对车载卫星定位终端上传的机动车行驶时间、位置等数据进行记录、处理的软硬件系统。
3.4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 driving in violation of set time
对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等,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3.5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 driving in violation of set routine
对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等,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3.6 疲劳驾驶 driver fatigue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连续驾驶客运车辆超过2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客运驾驶员24 h 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 h的交通违法行为。
4
一般规定
4.1 适用于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
适用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
a)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
b)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
c) 疲劳驾驶等。
4.2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技术要求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定位性能、时间误差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9056和JT/T794。
4.3 监控平台技术要求
监控平台数据记录、警示、存贮、传输等技术要求应符合JT/T796和JT/T809。
5
取证技术要求
5.1 取证方式
取证可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提取行驶记录数据,也可与监控平台信息共享。
5.2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5.2.1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
b) 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及地理坐标;
d) 行驶轨迹;
e) 交通违法地点及违法日期;
f)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g) 规定的通行时间。
5.2.2 违反规定时间行驶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种类;
b) 车辆类型;
c) 驾驶证号;
d) 驾驶人特征信息。
5.3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5.3.1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
b) 违法行为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违法行为终止时间及地理坐标;
d) 行驶轨迹;
e) 交通违法地点及违法日期;
f)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g) 规定的通行线路。
5.3.2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种类;
b) 车辆类型;
c) 驾驶证号;
d) 驾驶人特征信息。
5.4 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5.4.1 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
b)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坐标;
d) 交通违法地点及违法日期;
e)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f) 行驶轨迹。
5.4.2 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种类;
b) 车辆类型;
c) 驾驶证号;
d) 驾驶人特征信息。
6
信息共享
6.1 监控平台
监控平台记录的卫星定位技术取证信息应与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交换内容参见附录A。
6.2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需要与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通讯协议应符合GB/T 19056中附录B的要求。
附录A
信息交换内容(资料性附录)
8
参考文献
[1] GA16.4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 GA16.7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3] GA16.33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3部分:交通违法地点编码规则
[4] GA/T 1043—2013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
点击下载“文件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