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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秦岭1号隧道大客车事故,交警缘何被追责?(附调查报告)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 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二)间接原因。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4.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洛阳交运集团车辆多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

9.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维护更新测速设备,导致2015年底以来京昆高速安康段无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无法有效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对所属秦宁中队违反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的问题失察,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力度不足。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15.王耀军,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6.王站普,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2.王剑,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秦宁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6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9.李亚凡,洛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警支队有关部门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李亚凡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分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督导检查车驾管三中队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王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刘成伟,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导检查不力,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职责问题失察。刘成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韩杰,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韩杰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张督凡,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驾管三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等问题失察。张督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20.吴旬安,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兼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吴旬安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李寒阳,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李寒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彭龙静,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监督指导交通管理治安科和秦宁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彭龙静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高林,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主任科员,负责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高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调查报告书(全文)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

“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 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康市、西安市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安康市迅速成立由市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同志以及宁陕县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C88858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核载 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车辆出厂日期为2011年12月19曰,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5日,登记所有人为洛阳交运集团,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时车辆技术指标和安全设施、安全状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曰,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每个座位最高保额5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该车于2016年8月2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豫交运管洛字410300010281号,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核发机关为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

经查,该车由聂电周、崔乐民等10人合伙出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实际由聂电周与洛阳交运集团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经营。

2.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为1100余公里,途经路线是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大约需要2天时间。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车辆有两辆,一辆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汽运成都公司)所属的川AE06U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C91863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崔乐民等人承包经营。

经查,8月9日,川AE0611号卧铺客车因故障停在洛阳不能继续出行,由豫C88858号大客车临时顶替发往成都并从成都返回。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王百明,男,51岁,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宜阳县韩城镇官东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1995年6月14日,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2014年3月17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 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6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八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和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备案驾驶人。

2.冯公浩,男,53岁,事发时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十万村,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洛阳市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为1987年12月22日,准驾车型为A1A2,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2002年9月27日,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19年9月26日,为洛阳交运集团八公司备案驾驶人。

经查,驾驶人王百明、冯公浩驾驶培训、考试符合程序,驾驶证状态显示正常,无违法未处理信息。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该路段于2002年9月开工,2007年9月建成通车。

本次事故现场在京昆高速公路1164公里867米处,位于秦岭1、2号特长隧道之间下行线(汉中至西安方向)一侧,道路右侧为秦岭服务区,大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车限速80公里/小时。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纵坡2.54%,横坡2%,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 89. 9,优良率100%。其中,隧道部分净宽为10.5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15.25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 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隧道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5.13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速车道以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3. 75米、3. 75米、3. 75米、2.85米,加速车道全长198. 8米,在隧道入口前11. 5米处汇入行车道。从秦岭服务区至隧道入口设置有5个间距为30米的单臂路灯。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事故路段的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之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无降水。

(四)事故车辆冲撞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头北尾南停于秦岭1号隧道口外右侧长 11. 5米、宽5. 13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之间的车身发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警告标牌下方的黄色闪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五)事故单位情况。

1.洛阳交运集团为豫C88858号大客车的所属单位,2011年6月由原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洛阳一运)、原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和原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合并组建成立, 注册资本1.5亿元,现有员工3000佘名,各类营运车辆4700余辆。该公司采用三级架构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二级专业总公司和三级基层分公司。其中,客运总公司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二级专业总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主要是洛阳交运集团为便于管 理三级基层分公司而成立的内部机构,其班子成员由洛阳交运集团任命,具体负责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客运分公司及客运车站的日常管理。

2.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六分公司 (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为具体负责豫C88858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70佘辆。

3.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为豫C88858号客车驾驶人王百明和冯公浩所在的公司,具体负责经营洛阳至成都的客运班线,属于洛阳交运集团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120佘辆。

(六)相关企业情况。

1.锦远客运汽车站 (以下简称锦远汽车站)为豫C88858号大客车8月9日从河南省洛阳市发车的车站,由原洛阳一运于2005年8月出资成立,为洛阳长运站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实际由洛阳交运集 团托管经营并负责日常各项安全工作。该车站为二级站,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现有进站车辆400余辆、客运线路80余条,日均发车400余班次、日均客流5000余人次。

2.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汽运成都公司)为被事故车辆顶班的川AE0611号客车所属单位,于1987年12月29曰成立,注册资本15415. 08万元,现有各类营运车辆1000余辆。具体负责川AE0611号客车日常管理的公司为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属于四川汽运成都公司的分公司,现有客运车辆150余辆。

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运业成都公司)为豫C88858号大客车8月10日从四川省成都市发车的车站城北客运中心的上级公司,于1984年4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 1293万元,现有客运车辆150余辆。城北客运中心于1988年4月 25日成立,为一级站,占地面积2万余平方米,现有进站车辆 600余辆、客运线路100余条,日均发车500余班次、日均运送旅客8000余人次。

4.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高速集团)为事发高速公路的运营企业,由原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于1996年 9月24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国有独资企业。该集团公司在建高速公路规模300余公里,养管里程2000余公里,企业资产总额逾1900亿元,员工1.37万名。陕西高速集团西汉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是具体负责事发路段运营管理的企业,属于陕西高速集团的分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成立,承担着西汉高速公路西安至洋县金水段的运营管理工作。

5.西安公路研究院为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单位。该院原名西安公路研究所,始建于1960年,隶属于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00年底转制为国有科技型企业,是一家集科研、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软件开发、监理、机电设计施工、仪器研发生产、路用材料开发销售、技术咨询为一体的科研机构,现有员工300余名。

(七)其他有关情况。

1.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驾驶人派车情况。

2017年8月8日,川AE061.1号卧铺客车由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发车前往洛阳市,出站时该车驾驶人为王百明和冯公浩。

经查,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2017年8月8日填写的川AE0611号卧铺客车《四川省超长线路客运派车通知单》上显示,该车驾驶人为王百明和秦喜伟,与实际出站的驾驶人不符。

2.事故车辆申请临时客运标志牌情况。

2017年8月9日,川AE0611号卧铺客车到达洛阳后因故障需要维修,不能继续发车。当日8时许,聂电周在未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四 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和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的情况下,私自找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长高水立,申请将自己承包的豫C88858号大客车顶班发车,填写了临时客运标志牌申请表并提供了相关证件材料明确顶班驾驶人为聂电周、张海波、董双全。高水立在未与全部3名驾驶人见面的情况下,直接提供了一张有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李海涛签名的空白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六公司公章,3名驾驶人均未在责任书上签字。此后,张海波携带申请材料,前往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客运处盖章,之后再提供给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汽车站监督员雪继锋,为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了临时客运标志牌。

3.事故车辆顶班发车情况。

2017年8月9日10时许,张海波携带临时客运标志牌、缺少3名驾驶员签名的安全责任书以及相关证件到锦远汽车站办理了报班发车手续。8月9日12时,豫C88858号大客车在锦远汽车站发车。经查,该车出站时仅有王百明和秦喜伟两名驾驶人的签名,秦喜伟签名系伪造。

8月10日8时46分,王百明驾驶豫C88858号大客车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此后,王百明在没有进行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了报班发车手续。当日14点01分,该车由冯公浩驾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出站时,城北客运中心出站安检员秦波上车进行了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人冯公浩、王百明也没有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该车出站时实际为41人,其中19人未购票上车。

经查,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8月10日上午发现川AE0611号卧铺客车因故障坏在洛阳,但没有就车辆顶班事宜与线路对开公司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及城北客运中心进行沟通协调。

4.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

洛阳交运集团设客运总公司动态监控中心和分公司动态监控中心,同时承担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提醒职责。

经查,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平台未设置分段限速报警阈值,高速公路超速报警阈值统一设置为90公里/小时,动态监控记录显示该车事发前有多次超速报警提示。此外,8月10日18时04分至20时 44分期间(车辆由冯公浩驾驶),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豫C88858号大客车疲劳驾驶报警16次,处理方式为平台自动向车辆发送短信提示。

5.事发路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015年2月10日,京昆高速公路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包含本次事故地点1164公里867米处)被公安部列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对此,陕西省公路局于2015年3月20日下发通知,要求陕西高速集团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查,陕西高速西汉公司于2015年底完成了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但未在事故地点采取治理措施。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驾驶人疲劳驾驶。经查,自8月9曰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 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 其余时间均在执行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 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 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〇米),宽度不满足要求1 (实际宽度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 挤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 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

1.洛阳交运集团及相关分公司。

(1)锦远汽车站未严格落实车辆报班发车制度,在驾驶人未全部到场、相关证件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了报班手续;违反规定,没有对出站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违反规定,出站检查人员未认真核对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信息,出站登记表记录存在代签字问题。

(2)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规定,未组织监控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相关人员未经考核即上岗工作;动态监控平台未按规定设立超速行驶限值,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长时间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顶班车辆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在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顶班手续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及锦远汽车站进行沟通;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责任和意识不强。

(3)洛阳交运集团未有效组织下属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该公司2017年发生福建三明福银高速“2 • 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2.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洛阳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车辆出站检查流于形式、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锦远汽车站不按规定进行出站检查等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规定设置卫星定位监控报警值,不按规定纠正并查处GPS监控发现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临时线路牌审核发放工作不够重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3.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道路客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在组织的客运市场安全检查抽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违规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

4.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洛阳交运集团车辆多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

5.洛阳市人民政府。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陕西省

6.陕西高速集团及下属单位。

(1)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2)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失察;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未发现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未按照标准在隧道入口与桥梁 连接部位增设防护导流设施。

(3)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对陕西高 速西汉公司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7.西安公路研究院。

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没有对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符合性核查。

8.陕西省公路局。

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改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9.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

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维护更新测速设备,导致2015年底以来京昆高速安康段无正常使用的测速设备,无法有效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对所属秦宁中队违反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的问题失察,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力度不足。

四川省

10.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城北客运中心未按规定对进站发班客车进行车辆安全例检; 未严格执行车辆顶班制度,为非本站发车的豫C88858号大客车录入车辆信息并允许其顶替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报班发车;没有认真对进站乘车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允许未购票乘客进入发车区;出站口门检人员未按规定查验驾驶人身份,未认真清点乘客人数,驾驶人出站签字存在代签等问题。

(2)富临运业成都公司违反规定,将城北客运中心安全管理机构与富临运业成都

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精简合并,导致城北客运中心无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报班、安全例检、进站验票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设置不合理。

11.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相关分公司。

(1)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对公司所属的超长班线客车包而不管,没有按规定与驾驶人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出车前安全告诫,对车辆承包人使用非本公司驾驶员的问题失管,未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2)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超长班线客车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缺失,对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管。

12.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认真落实对城北客运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违反规定,未按职责收集并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上报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允许未经安全检查车辆发车、旅客进站验票不规范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问题。

13.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组织开展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城北客运中心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未按规定责令城北客运中心限期改正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环节漏洞。对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及其四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所属客运管理科、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

1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职责监督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履行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场站的监管职责,未认真督促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成都交通执法总队移交城北客运中心站内需要给予处罚的证据材料,对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职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15.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违反规定气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6.德阳市罗江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17.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违反规定,对辖区内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28人立案侦查。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15人,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3人。对检察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具备条件的及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暂不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中共党员,由有管辖权限的党组织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给予内部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一)免于追责人员(3人)。

1.王百明,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冯公浩,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席玉光,豫C88858号大客车乘务员,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28人)。

河南省(18人)

1.聂电周,豫C88858号大客车主要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崔乐民,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张海波,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董双全,豫C88858号大客车承包人之一,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李学治,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驻成都城北客运中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高水立,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闰纪争,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安全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程涛,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9.李海涛,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李仁伟,洛阳锦远汽车站副站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龙兵徕,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2.雪继锋,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汽车站监督员,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7年8月28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3.董晓威,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7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4.安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负责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5.王耀军,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6.王站普,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7.尚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委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8.阚杰,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陕西省(4人)

19.洪双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路政大队秦岭路政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0.王德伟,陕西高速西汉公司秦岭管理所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1.穆荣芳,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副经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 2017年9月15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2.王剑,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秦宁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6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四川省(6人)

23.杨成勇,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驻城北客运中心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4.秦波,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客车出站安检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5.任建,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6.景川,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安全处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7.刘毅,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驻站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8.苟军,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管理所驻站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8曰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32人)。

河南省(13人)

1.张世敏,洛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交通运输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有效指导督促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张世敏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松民,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下属部门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失察;对该局相关科室和洛阳市 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失察。李松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樊立杰,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市场、交通企业、安全管理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组织检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存在的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樊立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崔胜桥,中共党员,洛阳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不力,在组织检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对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动态监控结果未按规定处理等问题;对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临时线路牌管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处理缺乏指导。崔胜桥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5.吴立宏,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负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对临时线路牌管理制度缺失及相关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阳交运集团整改车辆出站检查不严、不按规定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吴立宏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李政刚,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安全检查、安全应急等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相关科室未有效督促洛阳交运集团整改存在的不按规定处理GPS监控信息、违规设置超速限值 问题失察。李政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孙张伟,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车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实际道路限速设置GPS监控报警值的问题疏于监督。孙张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8.朱心怡,中共党员,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工人,负责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锦远客运汽车站监督室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力,未发现锦远客运汽车站出站检查不严等问题,对驻站监督员审核发放临时线路牌工作疏于监督管理Q朱心怡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李亚凡,洛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警支队有关部门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李亚凡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民,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县级侦察员,分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督导检查车驾管三中队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王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刘成伟,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大队全面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导检查不力,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工作职责问题失察。刘成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韩杰,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韩杰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张督凡,中共党员,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驾管三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车驾管三中队未依法有效履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查处和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职责等问题失察。张督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陕西省(10人)

14.王登科,中共党员,陕西省铁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2009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陕西高速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养护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王登科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杨荣尚,中共党员,陕西高速集团副董事长。2008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陕西高速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陕西高速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养护管理部、陕西高速 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高危路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杨荣尚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原金国,中共党员,陕西高速集团养护管理部部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2014年度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施工图设计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未发现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原金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7.严钊,陕西高速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部长,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任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负责陕西高速西汉公司运营管理全面工作。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的问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监督指导不力。严钊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18.王林,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正处级调研员。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任陕西省公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养护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有效督促养护处严格审核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图,对陕西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王林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景宏伟,中共党员,陕西省公路局计划处处长。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任陕西省公路局养护处处长。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对西汉高速事故多发路段治理工程施工设计的审查职责,对陕西高速集团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景宏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0.吴旬安,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兼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大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吴旬安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1.李寒阳,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疏于督促管理,对指挥中心未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失察,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李寒阳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彭龙静,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监督指导交通管理治安科和秦宁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秦宁中队暂停夜间联勤联动巡查,未严格履行对京昆高速安康段夜间巡逻管控的职责失察。彭龙静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高林,中共党员,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副主任科员,负责指挥中心工作。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严格履行京昆高速安康段测速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违法信息收集处理职责,导致2015年底以来该路段测速设备长期无法有效正常使用,对通行车辆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高林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川省(9人)

24.易传斌,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道路运输管理处。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成都运管处落实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易传斌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黄明华,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 处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客运站及客运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黄明华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6.万勇,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委员、 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及城东、城西、城南、城北4个直属运管所。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道路客运站及客运企业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没有及时协调解决客运站内行政处罚的移交问题,对分管的客运管理科和城北所未按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万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7.肖靖,中共党员,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客运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及其四公司源头管理混乱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肖靖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程斌,中共党员,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运管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运中心整改车辆安全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以及旅客进站验票等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城北客运中心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对驻站人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程斌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任启冰,中共党员,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北运管所副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城北客运中心整改车辆安全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以及旅客进站验票等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对驻站人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任启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0.李金,中共党员,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辖区新都、新都北收费站外长期存在的高速公路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违法问题,组织查处不力。李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s

31.雍芙蓉,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金家林收费站外长期存在的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问题失察失处。雍芙蓉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2.金文,中共党员,德阳市罗江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工会主席。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金山收费站外长期存在的过境客车不按批准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问题失察失处。金文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建议河南省、四川省安全监管部门对洛阳交运集团、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处以罚款1D,对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以及长运站务公司、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八公司、城北客运中心、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爱科、冯涛、蒲仕勇、 周波处以罚款,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河南省、四川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八公司、城北客运中心以及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停业整顿,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关闭。企业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中,经司法机关审理免于刑罚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的人员。

1.陈海波,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任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科长。在此期间,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在2014年度全国“十大高危路段”治理中,对事发地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2.梁纪,中共党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工程养护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完成养护管理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 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3.陈奇,中共党员,陕西高速西汉公司秦岭管理所副所长,分管机电、监控等工作。错误理解《陕西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未开启事发路段桥梁东侧已设置的5个引道照明路灯。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4.王晓琴,九三学社社员,西安公路研究院运行管理部部长。2009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道路养护所所长,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设计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5.刮俊,中共党员,西安公路研究院道路养护所工作人员,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设计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规定给予问责处理。

此外,建议河南省、四川省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相关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理。

(六)其他建议。

鉴于河南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陕西省境内5年发生3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成河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 • 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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