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对这一条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该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我国的国边境以内,从法律的效力来讲,这个“境内”和“关境内”的外延是吻合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除台湾省外的其他领土包括了大陆、香港和澳门三个独立的关税区。三个关税区内有三个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在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省,分别有各自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范。
二、道路的范围
根据本法附则中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通行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本法确定的规则和原则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具有社会性的公共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所以对不具有公众通行特点的道路,如封闭的厂区道路和单位内部自己的停车场等,其通行秩序由所在单位负责,交通警察没有义务维持这些区域的交通秩序。
三、主体的范围
人和车辆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其中人主要是指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上从事施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这些主体在道路上进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这里所指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包括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各级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营运机动车经营单位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主体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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