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各种社会力量在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义务的规定。
在我国,由于道路交通状况的制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长期以来,人们没有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法制观念和习惯。加上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自行车大国,同时,农用车、摩托车以及助力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和各种简易机动车发展迅速,道路交通工具构成复杂,再加上道路路况差,交通安全设施缺乏等因素,更加剧了道路交通秩序乱、交通拥堵的局面。
目前,我国每年处理交通违章案件约2亿起,平均每天50多万起;其中机动车驾驶员超速、超载、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4000多万起。如此众多的交通违章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有序。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状况和水平,除了与交通安全设施等硬件有关外,归根结蒂取决于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超速行使、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越线行驶等行为历来是马路杀手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法律的规范,教育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和法制意识,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面广,情形复杂,必须动用一切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和资源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本条共分为五款,第一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方面的义务。在我国,政府拥有着最大的资源和权威。由各级政府负责交通安全教育,对于社会各界响应政府的号召具有示范的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会起到积极而立竿见影的作用。交通安全教育主要是普及有关交通安全的知识,培养遵守交通安全的习惯和自觉性。在交通安全管理普遍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今天,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包括了交通法制教育。政府主管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以及司法、法制宣传的部门更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执法部门,交管部门及其人民警察熟知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又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其执行职务的所有环节,无论是路面交通秩序维持、交通事故处理还是车辆登记、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和日常管理,都密切接触交通当事人。可以说,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具有其他部门和人员所不具有的业务和法律优势以及不容忽视的影响力。行胜于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道路交通当事人进行简单的说教或者惩戒,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他们必须首先模范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他们的宣传才会有说服力,他们的管理才会有影响力。交通警察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这本身就会起到最积极的宣传效果。当前,有些交通警察不但不能够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还滥用权力,不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车辆管理规定,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于这些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否则就会动摇社会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信心,造成对法律原则信仰的破坏。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专门增加这一款的规定,也是考虑到了正反两方面的因素。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具体义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是构成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几乎每个公民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单位,并与其所在单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不但可以将这种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个人,而且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单位人员各自不同的特点组织进行教育。从在京国家机关的情况看,几乎每个单位都有交通安全委员会,平时经常给单位职工印发交通安全学习材料,并在节日假日提醒大家,尤其是提醒开车的同志注意行车安全。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军事机关。企业是指一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事登记的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这里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里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
单位对其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帮助。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专门的教育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方面的义务,要求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主人的摇篮,在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十分重要,要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教育部门、学校要制定并落实关于交通安全的教学内容,规定具体教育的内容、时间、教学标准、实施步骤和普及教育的措施。
本条第五款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新闻媒体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和影响越来越重要,对于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变化起着重要影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宣传,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作用。尤其是“声、屏、报”等媒体,可以结合实际,紧密追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问题和发展趋势,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形象、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上述规定的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利用自身的优势,切实落实好这项任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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