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5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交通三要素:人、车、路。其中人和车是道路交通中的活动的因素,而路是道路交通中比较固定的因素和条件。本章道路通行条件是对作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道路的基本通行条件的规定,如果说交通规则属于交通安全管理的“软件”,而本章的内容则在于明确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硬件”。道路、道路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等硬件,是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必要前提条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进行保护和规范的内容。尽管《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道路已经有所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角度对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做了规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互相补充。
本章共分为十条,分别规定了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铁路和道路平面交叉路口警示标志,交通信号保护,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置要求,道路及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禁止占用道路,规范涉及道路的施工作业,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以及增设道路交通设施和信号对弱势群体进行重点保护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通信号的基本规定。共分为四款。
第一款规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是道路交通规则的重要载体,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语言。道路交通信号不但在主权国家内部是统一的,甚至有国际统标准的趋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趋成熟,我国道路交通信号国际化的趋势也更加明显,越来越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系统。
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就要求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并且按照统一的规则赋予这些交通信号以相同的意义。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交通信号除了在法律上确立原则以外,具体的操作主要是依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组成及其标准的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和黄灯三种组成。交通信号灯信号可以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和人行横道信号。
车道信号灯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行驶。车道信号灯有绿色箭头灯和红色叉形灯两种。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面对绿色箭头的车辆进入绿色箭头所指的车道内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不准面对红色叉形灯的车辆进入红色叉形灯下方的车道通行。设置车道灯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交通信号区域控制或者线控制的需要,提前提示驾驶人前方车道能否通行。如不能通行,须驶入绿色箭头灯下方车道通行,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人行横道灯由红、绿两色灯光组成。在红灯镜面上有一个站立的人形象,在绿灯镜面有一个行走的人形象。一般设在人流较多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两端。灯头面向车行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路段中间的人行横道,可视实际需要设置由行人按钮式的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如遇行人需要横过车行道时,应让其优先通过。
(二)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志是指由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形状和颜色而组成的提示牌,向交通参与人传递交通信息,包括警告、禁令、指路等方面的事宜,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道路交通标志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包括:
1、警告标志:是为驾驶员预示道路上某一地段、某一地点的道路状况和周围情况,警告驾驶人注意危险地点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警告标志共有42种。
2、禁令标志:是一种禁止或者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对各种车辆的流量、流向起调节、疏导和控制作用,它可以根据道路的交通状况实行单向通行、限制某种车辆通行或定时通行等。这对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提高行车速度,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都能起到明显作用。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禁令标志共有42种。
3、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车辆或者行人行进的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指示标志共有29种。
4、指路标志:是一种服务性标志,用它可以明确表示出各道路的主要去向,为道路的使用者提供所要到目的地的方向、距离以及行使路线。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一1999)的规定,指路标志共有62种。
5、旅游区标志:是标示旅游区方向、距离、旅游项日等信息的种服务性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旅游区标志共有17种。
6、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是标示道路施工和道路封闭状态等信息,以提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的标志。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共有26种。
辅助标志是一种与主标志配合使用的特殊标志,安装在紧靠主标志的下方,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作用,用以表示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道路状况等,不能单独使用。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辅助标志共有16种。
(三)交通标线。道路交通标线是有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的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三类共72种,主要有:
1、车行道中心线:用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2、车道分界线:用于分隔同向行使的交通流;
3、停止线:设置在由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表示车辆等待放行信号或者停车让行的停车位置。
4、减速让行线:用于设有“减速让行”标志的路口,为两条平行的白色虚线,表示车辆通过划有此线的路口时,必须减速让行。
5、人行道横线:表示准许行人穿越车行道的区域范围,为一组纵向相互平行的白色实线。
6、导流线:导流线一般由一组倾斜的白色平行实线组成,用于不规则的或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路口,表示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压线或越线行驶。
7、导向箭头:用于交叉路口或者部分路段的导向车道内,表示该车道车辆的行驶方向,车辆进入导向车道后,必须按照箭头指示的方向前进。
8、左转弯导向线:用于平面交叉路口内,表示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分界。
除了上述应用比较广泛的几种主要标线外,道路交通标线还包括“车行道边缘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以及“路面文字标记”等。
(四)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警察的指挥包括指挥棒信号和手势信号两种。其中,交通指挥棒信号有以下几种:
1、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停止信号:由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交通手势信号有以下几种:
1、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停止信号:右臂向上直伸,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必须靠边停车。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信号之间并不总是保持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按照下面的原则来通行:
1、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道路上指挥交通的交通警察发出的信号是高于其他信号的行、停规定的。车辆、行人的行和停,怎么行、怎么停,要以交通警察的指挥为准,就是说遇有交通警察示意的内容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示意的内容有矛盾时,如交通标志禁止某种车辆右转弯,但交通警察示意其右转弯时,就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2、车辆和行人如遇有放行的交通信号灯的含义与禁令交通标志的指示交通标志的含义不一致时,要遵守禁令,指示交通标志的规定,如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右转弯,但路口外设有禁止车辆右转弯标志时,则以禁令标志为准,车辆不准右转弯;又如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但路口外设有只准车辆左转弯的指示标志,则以指示标志为准,车辆不准直行。车辆、行人如遇有禁行的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有矛盾时,一律以禁行的交通信号灯信号为准。
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这就要求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不存在导致事故和拥堵的隐患,这个要求就使得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要有系统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路段,要有区域和整体的综合考虑。此外,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个要求主要是针对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本身的技术标准而言的,只有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做到统一和规范。同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还要保持清晰、醒目、完好,否则,就会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确判断,甚至造成交通误导,严重的还可能直接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交通信号的调整,以及有关部门的调整公告义务。
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不断发展和改善,以及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道路交通现有条件,根据道路通行的需要,不断进行增设、调换和更新的交通信号。如果说增设、调换和更新的交通信号之前需要进行认真而科学的研究论证,那么,一旦决定调整,应当提前通过各类媒体或者以其他形式向社会宣传,让社会公众事先了解,以免给出行造成不便。尤其是封闭路口,禁行、限行等等限制性信号的调整更需要提前进行宣传。这一款是针对目前城市经常出现的交通信号调整、未能及时公告造成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而专门设置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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