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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7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路和道路平面交叉路口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是交通事故多发的地段之一。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常有关于火车和汽车相撞造成灾难事故的报道,这样的事故基本上都发生在这种路口、路段。1999年,全国发生在铁路道口的交通事故328起,占全部交通事故总数的0.08%,尽管这个比例的绝对数并不高,但是,如果考虑到铁路道口在各种路口路段所占的比例更低,所以,相对而言在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比较高的。

为了尽可能提高铁路道口通行的安全,最彻底的方法是在兴建铁路或者公路时,设计和建设立体交叉的路口。但是,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在许多情况下,铁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仍是很实际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这样的实际,要求在铁路、道路平面交叉路口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对于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须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其他的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1986年《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警示标志或者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是指:设在铁路道口处的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中的警示标志。其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图案为象形的喷着蒸汽的火车头。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20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況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在铁路上距道口500米至1000米处设火车司机鸣笛标。根据需要还可以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钢轨5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的栏杆或者栏门,当火车即将通过和通过过程中,通过人工控制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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