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29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一款规定了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在公路和城市道路等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从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角度,对于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也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对于已经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道路、停车场、道路设施以及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交通的需求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适时提出变更调整的建议,有关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地调整。
本条第二款课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道路事故频发路段及其他道路设施安全隐患的义务。
交通事故在道路的空间上分布有分散型和密集型两种。根据专家多年的研究,分散型的事故多与驾驶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如超速行驶、截头猛拐、强行超车、跟车过近、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行人临时横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抢行等;而密集型分布的事故则多与道路类型、交通设施和交通环境等因素有关,如急弯坡路、视距不良、傍山险道以及交通设施欠缺的路口和岔口,通常把这些地点称为事故多发点或多发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是指在一定的长度或者面积的路段内单位时间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的限值路段。例如,在英国是以事故次数和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道路长度或者区域大小来作为标准的。在0.1平方公里范围内,1年中发生4次交通事故的地方称为危险点;在0.3公里长的路段上,3年发生12次以上交通事故的地方称事故多发地段;在1平方公里范围内,1年中发生40次以上交通事故的地方称为事故多发地区。
目前,我国的一些道路、停车场以及其他道路设施,由于设计施工、年久失修等原因,的确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有的路段交通事故频发,被驾驶员称为“鬼门关”。对于这些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比较了解情况,容易及时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统计资料,并通过对大量实例的研究,找出道路设计的缺陷,使道路设计不仅仅以满足规范要求为目的,而是通过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心理因素,辅以道路设计的规范性原理,实现道路设计的人性化,提高道路交通的可靠性、安全性,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非偶然性因素。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不是道路规划、设计、建设的主管部门,即使发现道路的问题,也不可能解决这些隐患,不可能直接让道路规划、设计和建设主管部门去消除这些隐患。所以,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只能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然后由政府统一安排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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