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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31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道路的主要目的是供交通参与者通行之用,所以,从原则上讲,任何主体均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的活动。但是,考虑到毕竟会有一些活动,尽管不属于交通活动,但是却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道路,作为例外可以占用道路,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方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是专门规范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审批和管理的,作为本条确立原则的例外。这里的许可,主要是指道路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道路的主管部门,对公路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是城建部门

这里的非交通活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禁止的活动,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堆肥和倾倒废物等活动以及《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的在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可能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另一种是原则上不允许,但经过许可可以进行的活动,主要指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设置停车场或者非机动车停车处,堆物、作业,设置商业推点,因工程建设挖掘、占用道路等活动。这些活动经过审批可以占用道路,但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遵守道路作业的规定,并要交纳占道费和交通管理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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