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体系
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体系
(一)证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据
1.证明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通过收集报案材料(记录),目击证人证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2.证明重大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引起的。主要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目击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二)证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通过收集接警(报案)记录、未死亡被害人关于案发情况的陈述、目击证人关于案发时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供述、客观记录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过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明。
(三)证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据
证据形式主要包括:客观记录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过程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肇事者的驾驶证,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未死亡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所驾车辆的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因此,应当查明如下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如果是我国公民,应当收集身份证、户籍资料或护照、回乡证等;应当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的证据。如果是外国人,应当收集护照、指定的专门机关出具的外文翻译件等证据。
2.违法犯罪经历,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文书、其他违法犯罪的证明材料。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会发生重大事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具体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对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持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表现出明知故犯的态度。侦查工作中,主要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证明。
(六)证明犯罪嫌疑人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收集犯罪嫌疑人应否对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责任能力以及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侦查工作中,主要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骨龄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确认书等形式证明。
2.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除了需要确定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明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侦查中主要通过收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来证明。
(七)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的。
3.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有: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
4.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罗的人过失犯罪的。
5.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被助追参加犯罪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6.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从犯。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有;犯罪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8.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尚未完全丧失辦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被教峻的人没有犯被教之罪的,犯罪后自首的,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9.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犯罪预备的。
侦查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证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有从严处罚情节的也要注意收集证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证据。这些量刑情节主要通过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精神病鉴定意见、残疾证明,自首材料,以及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
来源:《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 吴照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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