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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0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限制通行的措施,只是针对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或者个别的路口、路段实行的交通限制性措施,本条的规定的交通管制则是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实施的针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全方位紧急交通管理措施。

实施管制,往往意味着对某些权利的无条件的限制或者拒绝。我国法律目前确定的管制措施中,除了交通管制外,还有《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现场管制,《戒严法》规定的新闻管制,通讯、邮政、电信管制以及出境入境管制,《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等。

对于交通管制,目前有多部法律做了规定,主要有:

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四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査。”

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汎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将实施交通管制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权确立下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特殊情况下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洪水、地震、台风、火山喷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严重破坏了道路及道路交通设施,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恶劣的气象条件主要是指大雾、冰雹、暴雨、大雪、沙尘暴、道路结冰等会严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恶性交通事故。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上述三种情況尽管严重,但并没有对道路的安全通行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必要实行交通管制。

二、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这个条件的规定表明,面对上面的存在的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如果不采取交通管制的措施,就难以消除影响安全行驶的因素,也就是说,采取交通管制具有不可替代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后,应当通过交通信息系统,迅速对实行管制地区的交通状况和采取的措施通告社会,并通过合理引导等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管制而造成局部地区交通瘫痪或者引发其他问题。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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