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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清单

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清单

(一)物证

1.原物及照片,包括机动车驾驶证(含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含军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临时号牌等;车辆及所载货物等;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现场遗留的毛发、交通工具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各种痕迹、生物物证等,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二)书证

1.车辆权属证明、车辆特征证明及驾驶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2.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有关行为形成的票据、凭证、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

3.就医时形成的医疗治疗记录、CT、X光片,抢救形成的医疗记录、死亡记录等。

4.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他人之间的短信、微信、通话清单等联系凭证。

5.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劣迹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对有违法犯罪经历的,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书、释放证明等(包括犯罪嫌疑人因本案中同一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投案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的书面说明;公安信息网査询资料;以及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三)证人证言

问清目击证人、知情人以及其他证人关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的具体行为、逃跑方向,肇事现场周边的情况,被害人被施救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基本特征等信息。


(四)被害人陈述

1.问清被害人关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等方面的陈述。

2.问清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3.问清被害人本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遭受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绰号、出生年月日、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籍、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职业、现住址、特殊身份情况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整个过程的供述(包括时间、地点、经过、人员、环境、后果等)。

3.犯罪嫌疑人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主观心态的供述。

4.犯罪嫌疑人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躲藏以及销毁、隐匿证据或有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行为的陈述和辩解。


(六)勘验、检查、辯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査: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包括对事故现场、关联现场、相关车辆勘查等。

2.物证提取:物证照片、物证提取笔录等,包括提取的指纹、足迹、毛发、血迹、衣物等痕迹物品。

3.尸体检验:尸表及解剖检验,尤其要结合鉴定意见和事故车辆等物证进行审查。

4.活体人身检查: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包括人身检查笔录、人身照片等。

5.辦认: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事故车辆等的辨认情况。被害人近亲属对死亡的被害人的辨认情况;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事故车辆、现场等的辦认情况。


(七)鉴定意见

1.人身鉴定,包括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伤情鉴定(参照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年龄鉴定(在犯罪嫌疑人年皊证据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对疑似14周岁以下或者不满16周岁、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年龄鉴定,如骨龄鉴定等)精神病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车辆鉴定;血液鉴定;毛发鉴定;指纹鉴定;轮胎痕迹鉴定;足迹鉴定;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鉴定;其他现场遗留物鉴定;化学品分析鉴定;其他痕迹鉴定。

3.文件鉴定,包括涉案书证的鉴定。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来源:《常见刑事案件取证指引》 吴照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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