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4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车辆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解释一下什么是交叉路口。交叉路口是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这里的道路,就是指本法附则中解释的所有道路,包括城市道路、胡同、里巷和公路。但是,胡同、里巷与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平面相交不属于交叉路口:公路与未列入公路范围的乡村小路的平面交叉点,也不属于交叉路口;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也不属于本条规范的交叉路口。对于铁路道口的机动车通行,本节还有专门规定。
在交叉路口,有时会有支路和干路之分。由于支路、干路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无交通信号系统控制下的车辆通行顺序,所以有必要在此对支路与干路的划分作些简要的交代。支路和干路是比较而言的,在下面不同的道路进行交叉时,前者为支路,后者为干路:
1、地方道路与国道交叉;2、路面窄、流量小的路与路面宽、流量大的道路交叉;3、不通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与通公共电、汽车的道路交叉;4、少车道的路与多车道的路交叉:5、以交通标志标线标明支路与干路的。如路上分别设有先行、让行交通标志、标线的,按标志标线的规定先行或者让行。鉴于支路和干路是比较而言的,因此有的路往往既是支路又是干路,如乙路与甲路交叉,乙路是支路,但乙路与丙路交叉,乙路又是干路。
本条的内容有两项,第一项是规范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通行的规则:;第二项是规范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车辆通行的规则。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解释。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对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等交通信号的基本规则,我们已经在道路通行条件和本章的一般规定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请大家要结合上面的解释来进一步理解本条的规定。除了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的控制行车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车辆通过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当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
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根据下列原则掌握: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这就要求行驶在支路上的车在将要抵达交又路口时,要减速慢行,让干路上的车先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车是以路的支、干等级定性的,而不是以动力、装载吨位或者使用性质等定性的,即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也不管机动车是空车还是载重车,是公交车还是一般车辆,只要是在支路上,一律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这里所谓的“同类车”,是指同为机动车(公共汽车、电车除外)、同为非机动车或者同为公共汽车、电车相遇时,右边没有来车的车。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在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的交叉路口上,车辆在其前方有行人按规定横过道路时,应当让行人先行。这也体现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加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在没有任何道路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车辆和行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原则,通过谨慎、合理的判断,在确定安全后通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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