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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47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驶的机动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路权关系的规定。分为两款,第一款规范具有交通信号的路段,第二款规范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一规定的前提是该路段有人行横道标志标线。在有人行横道标志标线场合,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不但有人行横道的标志标线,而且还有交通信号灯。在这种场合,机动车应当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如果交通信号灯指示行人通行,机动车则不得通行;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机动车通行时,机动车取得通行权,此时,行人不得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违章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也应当避让行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二种情况是,仅有人行横道标志标线,但是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在此场合,行人一直具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有行人通过,必须让行,即:在保障行人安全通过以后,方可通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机动车都应当减速行驶,不论有无交通信号灯和警察的指挥,也不论有无行人通过人行横道,都有减速行驶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没有交通信号路段的机动车和行人的路权关系。这里所谓的“交通信号”主要是指人行横道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在没有这些交通信号指示场合,行人不能当然取得优先通行的权力,机动车没有让行的义务。但是,即便如此,如果机动车发现有行人横过道路,为了行人的安全、避免交通事故,机动车也应当避让行人。当然,根据本章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定,行人也有确认安全后通行的安全义务。

本条的规定,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出的以人为本、弱者优先的原则,这一关于机动车和行人路权交叉场合的规则,将对于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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