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50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规范其附载作业人员的规定。分为两款内容。
第一款是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在对这项内容进行解释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下货运机动车不得人、货混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鉴于上述这些例外,如果一概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是不可行的。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而是规定货运机动车不得载客。需要说明的是,不得“载客”和不得“载人”是有区别的,正如在上面提到的那样,在有些场合,货运机动车“载人”是必需的,所载的人是完成货物运输作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而“载客”是指搭乘与货物运输无关的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禁止了货运机动车搭乘无关人员,同时又为规范货运作业人员留下应有的空间。这从立法技术上讲,更加科学,更加符合逻辑和实际。
本条第二款专门就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进行了规范。这款有两项内容。第一,法律允许货运机动车附载必需的作业人员。这里所指的作业人员主要是押运和装卸人员。第二,如果有作业人员附载,就必须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必须在车厢内留有作业人员安全乘坐的位置: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行车中不致因机动车制动、转向、颠簸等情况而使货物发生移动威胁作业人员安全,如:滑落或者被货物挤压等。
对于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的人数,本条未作限定,应当以货物运输的必需为原则。最后必须说明的是,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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