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55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限制拖拉机通行和禁止拖拉机载人的规定。分为两款,第一款规范拖拉机的禁行道路,第二款规定拖拉机的装载要求。
目前,拖拉机大概分为三种,一种是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第二种是专门从事运输的车辆,第三种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由农业部门负责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由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査。根据这一通知精神,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一直是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的,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则不得上道路行驶。
由于拖拉机行驶速度低、制动性能差,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事故,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所以,对于拖拉机在道路上的通行,一直以来就采取限制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中,就规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大中城市市区、旅游风景区、主要干线公路以及其他公路的交通拥堵地段,要规定一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不准拖拉机上路。1994年公安部制定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维护道路的安全和畅通的角度出发,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禁止拖拉机通行的其他道路。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这里的大中城市,一般是指设区的市以上城市。
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应当设立禁止拖拉机通行的禁令标志。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装载要求。拖拉机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只能够从事货运,但不得载人。这里的不得载人不仅仅是限制载客,而且也限制附载其他人员。拖拉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也应当严格执行前面规定的关于货运机动车载质量和长、宽、高等条件的要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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