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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59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停放的规定。

和机动车的停放一样,非机动车也必须是在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停放,在没有停放地点的地方停留,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六十三条关于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的规定,不但适用于机动车也适用于非机动车,所以在非专门停车地点,非机动车也必须遵照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内容,请参照上一节机动车停放条文解释中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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