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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60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释义】本条是针对驾驭畜力车的专门规定。

首先,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拉车。对于畜力车而言,牲畜是车辆的动力,这种动力即不同于机械动力又不同于人力,牲畜动力具有一定的自己的意志,如果不是驯服的牲畜提供的动力,控制难度较大,不利于畜力车的安全行驶。

畜力车横过道路时,要求驾驭人下车牵引牲畜,其道理有点像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下车推行则视为行人。要求畜力车驾驭人横过道路时下车牵引牲畜,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牲畜和车辆,以便安全、迅速地横过道路,以免出现牲畜停留在道路中间不走等情况而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要求驾驭人离开畜力车时要栓系牲畜,是保障畜力车在停车而无人照料场合畜力车稳定的有效措施。是对畜力这种动力的有效制动措施。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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