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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61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则。
本条有两项规则,第一项规定在划设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第二项规定在没有划设人行道的道路上要靠路边行走。
这里所说的“人行道”,在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限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人行道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照行人对待。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同一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了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以确保安全。
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要靠路边行走,这里的“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的宽度一般不能够超过一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的规定,行人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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