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65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的规定。
根据1986年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铁路道口为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路口,分为:道口、人行过道和平过道。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上,直接与路面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照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道口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是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本条所指的铁路道口,仅指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不包括平过道。
平过道
本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況。第一种情况是在有铁路道口信号、管理人员的道口。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应当遵守信号的指示或者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道口信号的显示分为三种情况: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严禁行人通行;
2、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行人通行:
3、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者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如果也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则必须按照没有信号铁路道口的通行原则通行。
本条的第二种情况是指没有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情形。在这种条件下,仍然需要运用安全通行原则,行人应当首先确认没有火车驶临,然后迅速通过道口,不得迟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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