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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66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规范乘车人行为的规定。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这里的易燃物品主要是指汽油、酒精、苯磷、乙醚等能够爆燃的物品。易爆品主要是指黑火药、雷管、导爆索、鞭炮烟花等。这些物品在机动车上遇到摩擦、碰撞或者火花,很容易发生起火、爆炸,将会严重威胁机动车、车上人员以及道路上其他道路参与者的安全。
不得向车外抛酒物品,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安全以及道路的环境卫生。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在车内抛出的物品有很强的动能和冲击力,会严重威胁他人的安全。
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是不得与驾驶人交谈,以及不得有交谈以外的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故意制造噪音或者乱摸机动车操作系统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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