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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68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确实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并采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本条又结合高速公路的特点,对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处理故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

(一)对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规定了明确的距离要求。要求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这样要求可以进一步扩大示警距离,并为后方车辆及时采取制动等安全措施留有余地。

(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停车带内,并且必须迅速报警。人员的迅速转移以及必须迅速报警都比一般路段上机动车事故的处理,要求更高。在这里,有必要对高速公路的“路肩”和“应急停车带”作简要解释

高速公路“路肩”,是指高速公路最右侧车道边缘到路基边缘,经加固后供机动车停车使用的路面,与高速公路的匝道、紧急停车带的具体分界依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几何形划分。

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带”是指与右侧行车道相临,包括硬路肩在内的宽度3米以上,有效长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可以满足机动车停靠需要的路面部分。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 条文说明6.4.3,紧急停车带(港湾)是为故障车辆提供停车的主要设施之一,在关键时刻具有重要的作用。

高速公路和承担干线的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度小于2.50m时,为使发生故障的车辆因避让其他车辆能尽快离开车道,应设置紧急停车带。二级公路,认为有需要的路段,也可设置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的间距一般情况下不宜大于500m,紧急车带的间距设置,必须考虑故障车辆可能行驶的距离和人为可能推动的距离。结合国内经验,出现故障较多的一类是轮胎出问题,另一类故障是发动机的问题,车辆滑行距离与行车速度的2次方成正比,车速越高滑行距离越长,一般考虑200~300m的滑行距离。故障车辆用人力推动时,小客车在水平路段上,1人可以连续推动200m,尽力推动能达到500m左右。大型车辆至少需要3~4人方可推动,其可能推行的距离也没有小型车长。

紧急停车带前后应设置供车辆减速驶入和加速驶出的过渡段。考虑到设置紧急停车带的项目和路段的建设条件一般较为复杂,且车辆在故障停车前一般会有适当的减速过程,综合考虑工程经济性和安全需要,本规范推荐按照60km/h设计速度对应的加(减)速车道流出和流入时所需要的渐变段长度来确定紧急停车带前后的过渡段长度。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肯定了这一规定。

对高速公路而言,为了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有专门配备的用于救援、清障的车辆,利用这些专门车辆拖曳、牵引故障或者事故车辆,更加安全可靠,也更加迅速及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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