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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69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査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拦截检査车辆的规定。
高速公路是实现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快速通道。尽管兴建和养护的高速公路的成本很高,但各国都在积极地发展高速公路,主要原因是高速公路高效、迅速而便捷。因此,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对于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运输大动脉的作用十分重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高速行驶,一旦有人拦截检査车辆,短时间内就会出现道路拥堵,不但影响通行效率,而且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为了充分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维护高速公路的秩序和效率,《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规定了在原则上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査车辆。
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需要,有时可能不得不在高速公路上追捕、缉査犯罪分子。在这个时候,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就必须服从更高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有效限制人民警察随意使用这一拦截检査权,本条将这一权力的行使仅限于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执行的公务不具有紧迫性的,不得行使这项权力,没有合法根据也不得以执行紧急公务为理由使用这项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民警察只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海关的缉私警察。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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