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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71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规定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事故现场义务,为了逃避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逃逸行为在实践中分为两种,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而人逃离。第一种情况多发生在肇事机动车没有损伤,或者虽有损伤但不影响正常行驶的场合,第二种情况多发生在肇事机动车严重损毁场合。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逃逸事故的比重一直比较高,2003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30675起,造成48346人死亡,其中逃逸事故就有9663起,造成4102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8.5%。

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否定和打击。肇事逃逸可以引起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后果。根据刑法的规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7月22日发布 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事故损失的进步扩大,并给事故损害赔偿等造成很多遗留问题。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用一条来规定对这种行为的举报,以期通过现场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员的举报,尽快确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保障受害人获得必要的救助和应得的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举报逃逸行为,应当力求记住以下内容:

1、车辆的型号,如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或者摩托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绿色、红色、蓝色、黄色、墨绿色、银灰色、奶油色等:

3、车辆的图案,车上有无装载物品,装载何种物品等;

4、车身上的文字或者特有的标记;

5、车牌号的颜色、号码、文字;

6、车辆的逃逸方向。

如果遇到路过的车辆,可以请过路驾驶人协助追缉,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堵截追缉。

除了事故现场的目击人员外,其他知情人也有义务举报逃逸车辆。这里的其他知情人包括熟悉肇事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单位和人员,一旦发现机动车的异常,应当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此外,逃逸车辆经过的路段的值勤警察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发现异常车辆也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为了鼓励举报肇事逃逸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专门规定了肇事逃逸举报奖励机制。对于举报后经过调査确认属实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收取的交通事故处理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766号)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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