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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72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査,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査。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收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规范。

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行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行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辟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现场勘査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严禁勘査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査通报。收到协査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査,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査。

现场勘验、检査,又称现场勘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的现场调査和实地勘验。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损害赔偿工作都有重要意义。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勘査要全面、仔细,依法进行,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现场勘査的技术标准,即《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勘查现场时,勘査人员对能够反映事故原因,决定事故性质的关键性痕迹和抛撒物的形状、位置、大小等,须采取照相、录像等多种方法进行固定和提取,完整地反映其全貌并对事故现场客观环境进行如实记录;勘查结束后应及时核对现场图和现场勘査笔录等勘査记录的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差错。

在夜间或者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察事故现场时,勘察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勘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着勘査工作装,确保现场和勘査人员的安全。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米或50米外,高速公路应当在距离现场50米或100米外设置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划出安全区,以防止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对于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须立即封闭道路、疏散群众,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待危险消除以后再勘査现场。

勘验、检査事故现场,收集证据,还包括当场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调査访问,并将所得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利对交通警察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进行査看,当事人在查看现场图时,应当注意现场方位是否准确,车辆停放位置的数据是否准确,有无制动距离,制动拖印的始点和终点位置、数据是否准确,有无接触方位,人体卧倒的位置及与车辆的关系数据是否准确,有无散落物的标注等。如果位置不当或者数据不准,有权利要求重新复核。

本条第二款的另外一项内容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机动车的权力。暂扣事故车辆必须是为了收集事故证据的目的,否则不得暂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事故车辆,必须为当事人开具《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凭证上要详细载明暂扣期限和被扣车辆的存放地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暂扣期限不得超过20日,因检验、鉴定需要延长的,必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并在核査完毕后及时交还。对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不善等原因致使暂扣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的特别规定。对于这些专业性较强的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且规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为了规范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992年,公安部制定并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行业标准(GA35-92)。该标准所指的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根据该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的评定。标准要求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师以上的职称,并且是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般肢体和器官伤残的检验,只需要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凭借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就可以胜任,这些工作就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承担。但是,对于生理、精神状况等方面的复杂伤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事故伤残评定机构一般难以胜任,需要借助社会上的专业权威机构和资深人士进行鉴定。这样不但可以增加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信力,减少重新评定的概率,而且还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参与交通事故处理技术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社会上的专门机构是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仍必须由鉴定人负责,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明确规定,鉴定人必须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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