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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73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査、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成因认定的规定。

可以分为两项内容,第一,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査、调査以及检验、鉴定结论等收集到的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规范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并要求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一项内容。在收集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一些客观真实的材料,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的前提和基础。交通事故中的证据,主要通过现场勘验、检査,调査情况以及通过检验和鉴定而获得,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实践中,主要有以下7种:

1、物证

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种证据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征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属于物证。

2、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形式。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就自己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事故中的驾驶人、乘车人、受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以及自己有无交通违章和过失等责任的辩解。

5、鉴定结论

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指派或者委托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性质和真伪,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认定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査笔录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査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査、检査过程、方法和检査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材料

是指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分析,明确当事人行为、事故损害以及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基本事实确凿、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后,及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既然是一种证据,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决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査明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后,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的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事故当事人解决事故民事赔偿、申请重新认定已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体现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处理重点是通过调解或者诉讼来赔偿受害人、合理分配事故损失。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査、调査、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观过错等,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出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提高,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与国际上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理念和机制更加接近。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这里的“及时”应当如何理解,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我们认为,对这里的及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来掌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为了便于读者区分不同交通事故的等级,并据此掌握具体的事故认定时限,我们有必要在此简要介绍一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可以分为轻微事故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根据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已失效)的规定,轻微事故,是指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在上述标准中,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日内死亡的为限;重伤和轻伤的标准分别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以及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间接损失。

本条规定的第二项内容,是规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和送达。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事故认定书必须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这里的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发生的确切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车辆以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形成原因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因素。事故形成原因可以分为机械故障原因、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行人乘车人的原因、道路的原因以及其他原因等。

其中机械故障原因主要有:制动失效、制动不良、转向失效、灯光失效以及其他机件故障等;

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主要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疏忽大意、判断错误、措施不当、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等。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主要有:酒醉驾车、违章装载、突然猛拐、攀扶行驶、逆向行驶、抢道行驶、追逐曲折竞驶、违章占用机动车道、畜力车其他违章等;

行人乘车人的原因主要有违章穿行车道、违章拦车扒车、违章跳车等;

道路的原因主要有:非法占用挖掘道路、视距不够、路拱不符、超高不符、路面光滑等。

需要注意的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有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明确所有的事故原因,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以及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里所谓的“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要根据将来制定的配套法规规定的客观标准由法院进行标准化的量化,就像日本对汽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那样,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可以从0%到100%,而不再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没有责任这种粗线条的划分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减轻法院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压力。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责任,就和交通事故事实和原因一样,仅具有证据的效力,与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的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判断不符合实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或者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査。而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故认定书作成后,应当尽快送达与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当事人。送达的方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最新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部分已过期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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