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77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
从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知,本章前面规定的其他内容仅针对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本条中,所谓“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指超出本法规定的道路范围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道路”包括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在上述这些场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单位的调解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但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路道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没有交通规则的标准,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行为很难进行违章认定和过错判断。而鉴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是以当事人交通违章为前提的,没有违章就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这个逻辑,公安机关认为道路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只有应单位要求配合单位处理的义务(见1991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根据本条以及本法附则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对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区分,并且在处理上也并不完全执行同的标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已经不再以当事人是否违章作为基础,当事人没有违章而因疏忽大意或者操作不当等过错造成事故的,或者没有过错,仅仅因意外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都可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种对事故基础原因的扩展,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外交通事故上掌握的政策比以前更加接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政策。这就为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道路外交通事故做了更好的制度铺垫。
所谓“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利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协助勘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对于道路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章,不能进行违章处罚。对于道路上非机动车事故中的违章行为则可以处罚。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不论在道路上还是道路外,均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道路以外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损害赔偿事宜,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也不得推诿。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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