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78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指对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设置的专门监督制度。在目前我国制定的法律中,专门设置一章内容来进行执法监督的,只有《人民警察法》、《海关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三部法律。设置执法监督,可以有效规范权力的行使、防范权力的濫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监督,是在贯彻了《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执法监督的原则基础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等而系统规定的。本章的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和从严治警的决心。
本章共有九条,分别规定了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明确执法原则,规范警容风纪,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格执行罚款规定,实行回避制度,行政监察监督、督察监督以及内部层级监督,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以及检举、控告制度,以及对交通执法行为的保障等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公安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定。共分为两款。第一款原则规定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第二款规定了对交通警察的培训、考核加强队伍建设,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公安交通警察和人民群众广泛接触,而且其管理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违章处罚等职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形象的评价。应当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抓队伍建设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济南交警形象,一度成为全国警察学习的楷模,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继《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出台了不少制度,如《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等,对于这些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只有按照这些制度进行严格规范,才能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也才能真正提高管理水平。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培训、考核交通警察方面的要求以及对交通警察达到考核标准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业务、指挥管理、领导科学和体能训练等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交通警察的工作特点,重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警察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和法制的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的专业性相对比较强,不精通交通安全管理,无法胜任交通管理工作;同时,交通警察的交通管理又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所以不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无法胜任交通管理工作。因此,法制和交通管理业务是交通警察培训、考核的重点。
交通警察经考试不合格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此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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