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79条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释义】本条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原则的规定。
执法原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实体上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从程序上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二、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责中,有进行秩序管理、进行行政处罚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执行法律、处罚违法行为的内容,也有办理车辆登记、检验等提供服务的内容。在执法行为中,重在体现严格、公正、文明:在进行服务活动中主要是强调热情、文明、高效。
三、要体现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手续。这个原则主要是体现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为了体现并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法的便民原则,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酝酿实施十项车辆管理工作便民改革措施,主要是:向农村和车辆交易市场延伸车辆牌证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辆牌证;扩大新车免检范围,减少新车上牌环节;延长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定期检验周期。已办理注册登记的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六年内,每两年检验一次;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方便群众及时办理牌证;调整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减少群众办牌等候时间;车辆转籍时档案材料登记有误的不得退档,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进一步放宽申请驾驶的条件,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简化驾驶证补领、异地申领手续,实行就近换证、审验;建立便民服务互联网主页,实行所有车辆号牌号码由电脑公开选取;建立多种服务方式,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大力推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群众申请办理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等业务, 供群众自愿选择,减少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等。
为了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根据这个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依法作出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2、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3、依法适用行政强制措施:
4、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5、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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